陳水扁辦公室新聞稿 2012.12.20
金改案定讞是100%違憲違法的判決!
就最高法院本(20)日判決陳總統元大併復華案有罪定讞,本辦公室與律師團聲明如下:
1. 最高法院就國泰併世華案以「證據不足」撤銷二審有罪判決發回更審,與律師團見解相同,本辦公室肯定。
2. 元大併復華部分在地院一審時獲判無罪,最主要的理由為二:(一)銀行合併非總統法定職權,以及(二)並無不法對價關係;蓋總統之職權範圍在我國憲法有明文規定,限於國防、外交、兩岸等,銀行併購乃經濟事務並非總統法定職務範圍,依據最高法院過去一貫的見解「法定職權說」,陳總統根本是無罪的!但二審以及最高法院之判決顯然違反憲法規定,突然逆轉、推翻向來見解,自行創設「實質影響力說」來入陳總統於罪,這是100%違憲的判決,此與龍潭案如出一轍,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我國知名的刑事訴訟法學者林鈺雄曾撰文批判「當時,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等貪污弊案正上訴於最高法院,假使根據向來的法定職權說,於龍潭購地弊案中,根本就不可能定阿扁的貪污罪刑,因為遍查我國憲法、法律和命令,決定科學園區以何種方式開發(如是否先租後售),無論如何不可能是總統的法定職務範圍。於是,最高法院(九十九台上七○七八)以短短幾行字斷定陳前總統『具有實質上之影響力』,自此創設了實質影響說的法律術語,結論上也避免了『難以啟齒』的阿扁無罪判決。......對於天外飛來一筆的『最高』法律見解,兩年來『先射箭再畫靶』的質疑,從未間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8/today-o12.htm,由此足見非法律力量的斧鑿斑斑,龍潭案如是,元大案亦然,都是違憲之亂判、冤判。
3. 再者,我國刑法明訂「罪刑法定主義」,對於貪污罪的認定必須採取嚴格的罪刑法定標準,今最高法院之判決,顯然係以實質影響力之說,在法律明文內容之外,另行創設新的犯罪類型,這是100%違法的判決,吾人實難甘服。
4. 以時機點來論,有人謂:這是圍扁救馬的扁維拉奧步,昨日媒體才驚爆法務部長曾勇夫在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案發當日與其私下密會,表示「該案相當嚴重,你必須好好處理」,曾部長似不敢提告,內情詭異已令全民譁然;而國際社會及台灣社會上要求陳總統保外就醫之聲浪亦日益高漲、全國已有18個地方議會提案呼籲(等於超過八成的民意贊成),但馬總統在受訪時卻公開下指導棋悍拒保外就醫;最高法院是否在政治力黑手的介入下以違憲違法的判決來轉移焦點,本辦公室提出最嚴正的質疑。
source: 陳總統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