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中」可追朔至1858年的「中英天津條約」立下此一精神,並由當時的香港殖民地政府訂立「華人引渡條例」,但於1930年後便再未使用,於1997年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抵觸後才予以廢止。1992 年英國所為香港量身定做的「逃犯條例」明定「只與司法制度、刑罰制度、人權狀況達到可接受水平的國家建立引渡關係」,顯然刻意排除除中國(only to enter into extradition relations with Governments whose judicial system, penal conditions and human rights standards are of an acceptable level)。(參閱 回歸前逃犯條例剔除中國)。由此可見,英國人深知民主國家與極權國家在法治(rule of law)與人治(rule by law)的差異,因此對於犯人的「人權」在英國版的「逃犯條例」中是受到保障的 (可見維基百科)。
除此之外,英國殖民時期,香港人擁有高度自治,有其一套「由下而上」、吸納香港精英意見的諮詢式政治參與程序,確保英國殖民政府的統治。但隨著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 被中國外交部於2017年稱作「歷史文件」且於1997年另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取而代之其精神之後,中國這個新殖民者企圖使用「由上而下」的治理方式逐漸侵蝕原本於聲明中承諾香港人的「高度自治」。在這樣的方式之下,香港特區政府自願做寒蟬,讓中國借題發揮,將香港司法無法審理港人境外犯重罪一事,上綱至引渡逃犯的「送中條例」,其就是為了2003年中國強推基本法第23條(迄今仍未通過) [註1]的未竟之業再次試水溫,此也觸動香港人最敏感的「一國兩制」神經。香港人終於認清,習近平口中所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亦即歸納共產黨領導、絕不能走西方「司法獨立」的路,正即將於香港實現。「殖民者」目無法治(rule of law)只有人治(rule by law)的司馬昭之心激起了「亡港感」,被殖民的香港人別無選擇,只能上街進行末日之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