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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月票事件11/13更新報導:委外廠商有瑕疵,非市府的錯
新聞報導 -
作者 Aries   
2008-10-07

市府公文回覆(請詳見如下):有關您來函申訴理由,本府業已針對當日停車管理員所開立之停車繳費通知單進行查證,經查管理員於繳費通知單及存根聯上註明「未貼任何證」,因確有瑕疵,本府業已責令委外廠商自行負擔作業疏忽之停車費140元,並加強責令委外廠商作業,督導稽核管理員教育

千錯萬錯,絕不是市政府的錯

(請點選縮圖看的圖)

 

(2008/11/13更新)

 


 

買停車月票 仍收繳費通知 (自由時報208/11/05 B5)

〔記者唐在馨/台中報導〕台中市停車收費糾紛頻傳,明明購買了停車月票卻仍被開單,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成員數度向市府陳情未果,直接透過網路電台打電話到市府陳情,並將過程PO上網路,已有數千人點閱,並獲廣大回響。

市府交通處處長溫代欣表示,這起陳情案從10月初就陳情到現在,市府多次向開單員詢問,開單員堅稱開單時車上並沒有貼上任何月票之類的證件,所以市府只能相信自己的工作人員,而市府也規劃在明年底前全面購置PDA,開單時就可以馬上清查是否購買月票,不會再有類似的困擾。

大地文教基金會人員表示,該會長期購買市府停車月票,卻常收到繳費通知單,他們質疑,一般警察開單,都還會拍照存證,為什麼停車收費,卻可以憑收費員的「自由心證」來決定「到底是車主沒貼好證件」?還是「收費員沒看清楚開錯單」?

基金會日前利用網路電台直接在節目中打電話到交通處停管科,在對談的過程中,明顯感受到市府員工也被問到語塞,只有趕緊要求他們「找處長」,他們把這一段錄音放在網路電台上播放,已獲得數千回響,支持他們據理力。

志工們表示,為了不再被無辜開單,他們乾脆把停車月票放在前座玻璃的正中間,他們說「這樣總不會再看不到了吧」?他們並舉證,同一路段上,還有車子直接用雨刷夾上「已購買月票」的紙張,可見也是被「開單開怕了」,市府不思如何改善,小市民被迫以各種方法「自救」,讓人遺憾。

source: 自由電子報

(以上資料2008/11/05更新)


 

10/23(四)1-3PM 於228網路電台「自由論壇」節目call out
請教台中市政府交通處承辦員蕭惠玲小姐(04-22258160*226)、鐘小姐
而溫處長(04-22291710)辦公室,則推說處長不在,無法接電話

call out 錄音檔

 

 


2008年10月23日(週三)早上收到台中市政府來函,全文照登:

台中市政府函-2

請注意看第六點,倘日後有類似誤開單情形,台端可將誤開之停車繳費通知單....辦理相關銷單作業...

如此說來,不是有自相矛盾之處?

若有誤會,可以銷單,但此次的誤開不行,為何??

上級交待??

請問上級是誰?? (上述內容,2008年10月23日更新)


交通處答覆

來信主旨:長期購買停車月票,卻一再被開單,是民眾的錯,還是停車系統該檢討?

答覆內容:
一、***小姐,您好:
(一)依據「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規定」第六條:(一)「停車月票應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資識別,停車時如未張貼或張貼隱蔽致無法辨識者,仍應依規繳費」;(二)「停車月票有效期間被開立繳費通知單者,得於開立繳費通知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交通處申請撤銷繳費單,逾期未申請者仍應依規定繳費。」,故民眾購買停車月票後,應有義務依規將停車月票黏貼於車上明顯處,尚祈體諒配合。

(二)本府交通處所發售之停車路邊月票係提供車主將車輛停放於本府路邊之汽車停車格,不得停放於特種車格(如大型車格、機車格、卸貨車格、累進費率車格、差別費率車格、計程車格、警備車格及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等),如予以停放仍應繳納停車費。---->既然花錢買了月票,民眾難道會故意把它隱藏起來,讓收費員開單嗎?如果管理員眼力不佳,是不是應該由台中市政府交通處把停車月票變成A4大小才夠明顯?

(三)有關您來函申訴理由,本府業已針對當日停車管理員所開立之停車繳費通知單進行查證,經查停車管理員於停車繳費通知單及存根聯均已特別註明「未貼任何證」,本府業於10月13日詢問當日開單管理員,確認無誤,故本府推定您係未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規定」貼放,因此本案停車管理員依規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並無違誤,仍請您依規繳納本案停車欠費(停車繳費通知單單號:9752761292,停車費計140元),以免受罰。---->這不過就140元停車費繳了就算,但我們認為這是"公義"問題,不是多少錢的問題,既然已經辦了月票,卻動不動就被誤開單還要我們自己舉證,到最後還推說張貼不明顯。這種官僚作風實在無法苟同!

(四)倘日後有類似誤開單情形,您可將誤開之停車繳費通知單傳真至本府交通處停車管理科,月票發售業務人員(陳雪麗小姐,傳話:04-22246239)並註明事由,以及台端的基本資料(如姓名、聯絡電話、地址)提供本府查核後,本府即行辦理相關銷單作業,另您亦可電洽本府交通處停車管理科(電話:04-22258029)或持繳費通知單向就近之停車管理員反應。(本案承辦人:蕭惠玲)。

謝謝您!

敬祝 萬事如意 身體健康

台中市政府交通處

承辦人:蕭惠玲 連絡電話:22258160分機226


給小強市長的信:長期購買停車月票,卻一再被開單,是民眾的錯,還是停車系統該檢討?

胡市長您好:

我是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的Aries,向您反應長期以來困擾本會的問題,昐望得到您的重視。

本會全體志工使用的會車,長期以來按時購買「台中市政府公有停車場的停車月票」,卻三不五時的收到收費員所開出的「台中市政府公有停車場繳費通知單」。
一開始遇到「額外的繳費通知單」狀況時,志工們總是抱著「遇到了,沒辦法,算我倒楣」的心態,去繳交費用。

但經本會詢問,得此後遇到此狀況,則可依「台中市停車資訊網」所公告之「答客問」之「已購買停車月票證為何還收到停車繳費通知單或催繳通知單?」方式處理,本會總是不厭其煩且守法的依貴府公告之方式處理。

可是,本會經常性的遇到此問題,讓本會不勝其擾,所花費的人力、時間處理的損失,不知該向何者反應,每日總是抱著戰戰競競的心情,就是怕又遇到此狀況。

在此舉一例,本人所遇到的實際經驗,本人當時在車上,收費員看到本會會車要啟動開出停車格,趕快衝過來,要向本人開發「停車繳費通知單」,本人把「台中市政府公有停車場的停車月票」特別從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拿給收費員看,收費員才作罷離去;我心想,難道收費員有業績壓力嗎?為何本會會車明明「依台中市政府規定,將停車月票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收費員連看都沒有看,只急著衝過來看車牌號碼要開單呢?

如此對民眾的權益置之不理,只想開單的心態,讓本人不禁搖頭,更納悶為何守法的購買月票,仍總是遇到這些困擾呢?

在此要向胡市長報告,2008/10/2本會又遇到「已購買停車月票證為何還收到停車繳費通知單」的問題了,此次,本會於10/3上午依照往例,循「台中市停車資訊網」公告之方式處理,卻於10/3下午得到貴府的人員來電通知,因停車繳費通知單上有特別註明「未貼任何證」,故無法銷單(請詳見下圖所示)。

本會向貴府人員反應,本會長期以來購買停車月票,並將之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請詳見下圖,在此附上9-10月份的購買收據)。

得到貴府的人員的回應是,「若本會會車有依規定將停車月票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仍被開單,這點不是他的責任,也不是他可以處理的問題,他仍無法銷單,如有不服,民眾可以自己去投訴」。

請教胡市長,這就是e化的台中市政府嗎?一定要讓台中市民經過複雜的程序,花時間寫信給您反應嗎?停車月票系統不能e化嗎?只有守法購買停車月票的民眾有錯,收費員都不必檢討嗎?

本會的會車經常性的停車地點是「五6」的位置,請您隨時可以抽檢本會會車是否「有無依規定將停車月票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

敬請胡市長協助處理此事,本會處理一向透明化、公開化,請您不嗇隨時來電詢問狀況。

另外,本會之前向您反應,及到警察局報案的「空氣觸媒轉換器」遭竊一事,不知處理近況為何?(竊案頻傳,台中市治安很好??)

敬請胡市長大人明察秋毫,協助解決台中市民長期以來困擾的問題,謝謝!!

 

後續追蹤報導:

經去函台中市政府後,得到以下回覆,看來市政府是相信自己收費員都有帶眼睛出去開單的,不認為收費員沒有仔細觀察車輛擋風玻璃上,有沒有放置停車月票,另外並發現不少持有月票的車主,擋風玻璃上還多貼一張「車票已貼」的貼紙!

就本人堵到的收費員,表示,開單的人是代班的先生,有可能會出錯,正職的收費員,多是把他管理的區域,車號背下來,所以也不用看停車月票,這種狀況,明明出錯的是收費員,為何需要市民自己舉證?

本人嚴重懷疑胡市長執政團隊,螺絲鬆脫,以致頻頻擾民!這就是我們要的下一屆台中市府團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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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0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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