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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濫訴該當何罪?
新聞報導 -
作者 張國財   
2013-01-27

2008年11月4日,以涉嫌璟美公司行賄為由,遭檢調未傳即拘的雲林縣長蘇治芬,11年4月28日一審判無罪,12年8月31日二審判無罪,今年1月10日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判決蘇治芬無罪定讞。當時承辦的李鵬程檢察官,現已轉任嘉義地檢署,透過嘉檢發言人表達「對此案不表意見」。

案子,到此似乎暫時告一段落。但是,整個事件到此塵埃落定了嗎?船過水無痕了嗎?
       
首先,遭檢方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求刑15年、褫奪公權8年」的蘇治芬縣長,在「法院是中國國民黨開的」的不利環境下,沒有白白布被染到黑,誠屬不幸中的大幸。可以想見:欲加之罪,卻找不到任何一絲破綻,奈何?可是,問題來了?當初承辦檢察官據以提訴的人證、物證又是怎麼回事呢?

其次,無罪定讞的判決固然還蘇縣長清白了,可是,如何還蘇縣長一個公道?蘇縣長遭檢調大陣仗收押以及因絕食戒護就醫時高舉上銬雙手的畫面,歷歷在目;蘇縣長四年多來人格、名譽受到的質疑,傷害已經造成,再怎麼回復也免不了裂痕,更不是原承辦檢察官一句「對此案不表意見」可以止痛療傷的。

再其次,連堂堂民選縣長的人權、尊嚴都不免遭到檢調手銬的踐踏,尋常百姓的人權、尊嚴誰來維護?遭濫訴的蘇縣長,一千多個日子以後無罪定讞了,換成一般的升斗小民,會有同樣的幸運嗎?下場如果截然不同,冤屈只有摸摸頭自認倒楣嗎?不然又能怎樣?「司法吃人」、「司法誤人」、「司法坑人」的惡形惡狀如何避免?如何補救?

又其次,檢調辦案,民間屢有「對影子開槍」、「先收押再補全證據」、「隨特定政黨起舞」、「轉移社會焦點」之譏,這些心態不改,「無罪推定原則」會被「有罪推定原則」掩蓋,「寧可錯放百人、不可錯殺一人」會被「寧可錯殺百人、不可錯放一人」掩蓋。

最後,要問的是:檢察官有想聲押誰就聲押誰、想起訴誰就起訴誰的自由與特權嗎?民間胡亂告人,有吃誣告罪之虞;檢察官胡亂聲押人、起訴人,有吃誣押罪、誣訴罪的處分條例嗎?能回答這個問題,就能找到建立司法公信的關鍵之鑰了!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前副秘書長‧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source: 台灣教授協會/極光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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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13-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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