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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總統律師團及醫療小組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2014.01.03
新聞報導 -
作者 陳總統律師團及醫療小組   
2014-01-03

尊重專業鑑定、保障醫療人權–陳水扁總統依法應予停止執行

陳總統律師團及醫療小組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2014.01.03

台北地院委託醫療專業鑑定:陳總統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

1.根據2013年12月20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訴字第2號)就繫屬中陳總統機密公文案裁定停止審判,合議庭所依據為高雄長庚醫院名譽副院長、神經內科主治醫師陳順勝教授  所率同之鑑定團隊於2013年11月20日向北院提出之鑑定報告。

2.觀諸鑑定報告內容,陳總統身心狀態需全天候之照護,法律上屬於符合監護宣告之狀態,而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附件一裁定書),目前罹患:

(1)中等度額、顳葉為主的腦神經退化症,合併中度巴金森氏症候群、中度語言障礙、中度動作失用症/小腦症候、輕度失智症、嚴重尿失禁、重度器質性憂鬱症(屬腦病變範疇、非心理問題)、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嚴重型憂鬱症合併焦慮及多重身體症狀,且已呈現慢性化等疾病;

(2)有步態不穩,隨時跌倒之危險,日常生活許多動作無法執行,需要他人照護;

(3)白天也會呼吸中止或低下,造成低血氧之發作,曾發生皮血氧由正常之「98」突降到「74」;

(4)整體認知功能表現上,依簡式智能量表MMSE正常總分為30分,陳總統之得分為19分,較一般成年人表現差,顯示專注力、語文表達能力、長短期記憶均出現缺損,有口吃、命名困難等現象。

台中榮總診斷:腦神經退化性疾病、重鬱症治療後改善有限

3.根據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附件二證明書),陳總統診斷略以: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腦神經退化性疾病以額顳葉為表現、重度憂鬱症、疑似器質性憂鬱症;症狀略以:長期漏尿、手不自主抖動、口吃、容易跌倒、思考能力減退、白天血氧濃度下降;處置意見特別指出,重度憂鬱症經給藥治療後,症狀改善有限。

移監中監後病情呈現惡化,依法符合保外醫治及停止執行:

4.綜合台北地院委託鑑定報告及最新台中榮總診斷證明書,我們必須明確指出,陳總統病情並未因去(2013)年4月19日凌晨移監至台中監獄重症療養區並經中榮後續治療而有所改善,反而呈現「階梯式惡化」,繼口吃、手抖、步態不穩、思考減退、記憶缺損之後,尿失禁症狀以及跌倒頻率均日益嚴重,此與獄方處遇無關連,而是所罹疾病的進程,亦非單純藥物或外科手術可以改善,唯有改變環境、變更情境,如同台北榮總診斷證明書所建議之「居家療養」,方能減緩惡化、控制損害。

5.查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陳總統所罹腦神經退化性疾病及重度憂鬱症等,既迭經衛福部桃園醫院、林口長庚、台北榮總、台中榮總等醫院、以及台中監獄重症療養區(病監)治療,卻未見改善之效,反而更形惡化,即已符合「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且「移送病監或醫院」亦難達適當醫治效果之要件,監督機關法務部應斟酌本件情形許可陳總統保外醫治。

6.復查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四款明文規定,執行徒刑受刑人,如果「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則檢察官可以指揮「於其痊癒前,停止執行」。參酌台北地院委託醫師專業之鑑定,陳總統之疾病具有生命或健康上難以預測之風險,顯然已達「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嚴重程度,不僅只是「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而已,甚至業已達到「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更深層地步(附件三許文彬律師文章),法務部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尊重醫療專業鑑定、保障基本醫療人權,予以停止執行,方符法治國家及人權國家之原則。

陳總統簽名授權的診斷書

附件:

source: 陳總統辦公室

從法律與人權談—陳前總統依法應可停止執行

◎ 許文彬(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台北地院就繫屬中的陳水扁前總統涉嫌侵占機密公文一案,於十二月二十日裁定「停止審判」;理由是根據高雄長庚醫院榮譽副院長所作醫療鑑定報告,認其有「生命及健康上難以預測的風險」,不堪舟車勞頓及在庭問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因疾病不能到庭」的停止審判事由。

然則,陳前總統的病情既經法院確認符合「停止審判」的要件,於此情況下,是否也符合另案「停止執行」的要件,值得指揮執行陳前總統三審確定案件服刑的檢察官注意審酌,以維受刑人之司法人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執行徒刑受刑人,如果「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則檢察官可以指揮「於其痊癒前,停止執行」。

觀乎前述醫師專業之鑑定,確認陳前總統患有腦神經退化症,合併中度巴金森氏症候群、重度憂鬱等,疑似出現妄想症及自殺念頭。且有中度語言障礙、失智、尿失禁、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參酌前述台北地院的綜合判斷結果,陳前總統的疾病顯然已達「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嚴重程度。

監察院曾於今年二月間通過「調查報告」,建議法務部矯正署給予陳前總統「保外就醫」,而法務當局則予移送醫院治療迄今。那是因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矯正署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許可保外醫治,抑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而今,陳前總統的病況,已不僅只是「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而已,甚且業已達到「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的深層地步。因此已超越「監獄行刑法」規範之層次,應該適用「刑事訴訟法」所定「停止執行」,始符司法人權之標準。

再參酌卸任總統禮遇條例之立法精神,陳前總統具有「卸任總統」的法定身分,執行檢察官於審酌是否符合「停止執行」要件時,自宜從寬裁量。更考慮台灣社會族群和諧,避免內部政治對立內耗,法務、檢察當局若允予陳前總統「停止執行」,盼能盡早拍板處理,相信應可獲得各方立場之諒解。

2013-12-23   摘錄自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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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14-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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