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你監獄黑錢轉匯的管道在那��
「戴帽子的」、「雜役」、「刑犯」暗通作怪
「保管單」折價提現,拿犯人家書要錢
1984.10.10
嘯天半月刊創刊號
雪 雁
不合時宜監所行刑法,方是引發私賣煙酒,導致許多罪惡。依據監所行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人禁用煙酒!」短短八個字,殊不知這八個字,肇致多少牆內、牆外,涉嫌刑事被告、受刑人、看守管理員、投機謀利者,興起無端禍害,給監所、受刑人增加多少麻煩與困擾。
「酒」!不許飲酒,因酒能亂性,尤其惡性深重,怙惡不悛的屢犯,一旦失去自由,精神、心性,自必遭受極大沖激,喝了酒,難免藉酒鬧事,影響管理,甚至有傷害其它受刑人之虞;即是品性純良,不慎觸犯刑章,初嚐鐵窗風味刑事被告或受刑人,酒對他(她)們也是有害無益,當在應禁之列,毫無疑議。
煙,在現代由於我大有為政府,銳意革新,經濟規劃得宜,人們生活品質普遍提高,很少有不吸煙者,已列入人之生活一部份,如飲茶、喫飯同等重要,不可或缺,一旦因受刑事處分,即剝奪其生活重要部份,似嫌苛虐。
如為了防止刑事被告、受刑人因吸煙而引發火災,這真是罔顧事實,遠離情理,絲毫未經大腦,依照現實環境衡情度理,試想准許吸煙,不列入禁用,吸煙人自必公公開開,無驚無恐,有豐裕的時間,吸完熄滅煙蒂,公然丟進廁所,了無災害。
假若,吸煙列為禁用,管理人員發覺,務必依法取締,科以犯則,吸煙人又無法根絕不吸,自必偷偷摸摸又躲躲藏藏,心惶情急,一有情況,也就不擇地方,將未熄滅之煙蒂,亂塞亂藏,引發火災率,比禁用更高,這是顯而易見之常理。
由於上述,禁止獄內抽煙的正面收不到一點效益,法律規定也無法發揮嚇阻力量,負面卻衍生許許多多無奇不有、光怪陸離之罪惡,立法諸公,尚且不能憬然省悟,夜半心驚,無異尸位素餐,遺致後世唾罵,千古蒙羞,不僅於刑事被告,受刑人造致多少喪失人格,敗壞風化,還給看守人員因謀利而蹈刑責。
很多因案發身羈監所,缺少外援,為了滿足煙癮,不惜為另一位擁有厚資,而買得起煙的受刑人,卑躬屈膝,替他做工,因為下工廠工作的受刑人,每天必須繳足規定工作量,否則扣分,科以犯則,要受處罰。為他服務;甚至洗衣、盛飯、打菜,更有下流的,號稱玻璃,供其洩慾,煙之害人為禍,層出不窮,可見一斑,若再不開放,監所、受刑人,兩蒙其害;得利的,不過極少數鋌而走險的人,而其所付出巨大的代價,歷年來有多少看守人員,為違法供煙貪得微利,而受刑事處分,鋃鐺入獄,自毀前途的嗎?
私運金錢入監所,供受刑人揮霍,還不是因煙而起,沒有禁用煙之法律規定,自亦不會有想盡方法走私現鈔之必要,監所香煙之來源,不出兩種人物,一是帶帽子的(受刑人對看守人員統稱為帶帽子),一是雜役。雜役出自被告、受刑人,他們有的服外役,行動比較自由,常有家人面會,即是搜查再嚴,他們還是有辦法帶進監所,賣香煙,為的是謀暴利;謀暴利,必須將謀得暴利賺到手,方算落實。不論監獄、看守所,依其規定,凡是被告、受刑人帶進現鈔,或是郵寄進監,均由監所存庫收納,發給刑事被告、受刑人一張保管單,屢進屢填,數字增加,現鈔對受刑人永遠是摸不看、看不到,要買物品、食物,先向福利社登記,繳出保管單,買多少,扣多少,要買香煙,列入違禁,自無法登記,那只有收保管單員與賣香煙的雜役,由其與帶帽子的管理員,設法換取了。
可是,這種方法,仍無法滿足賣香煙的人需求,畢竟監所福利社,也不是那麼容易,或任何一個帶帽子管理員,均可以很輕易的將受刑人持有保管單,開出來的購買物品折價提現,那只有靠受刑人家屬,從兩種管道輸入,除了由帶帽子管理員持受刑人信件逕從其家屬取現,另以最近新聞而抄得最熱,調查局偵查出來的私運金錢入監所的管道輸入了。
因此,筆者有鑒於此,不得不大聲疾呼,若要斷絕監所賣香煙造罪的事端,必須釜底抽薪,迅予修改法令,廢除禁例,開放吸煙—酒,應在禁用之列—煙,可以規定,每位刑事被告、受刑人每天限制吸用幾支,不得過量,吸煙的人,應具結覓保,負責火災責任,庶幾從而根絕賣煙之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