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8
 
 
馮滬祥有文章-1984年回顧

 

  

 

蓬萊島揹負言論自由的十字架

馮滬祥告本刊誹謗案開庭

1984.12.04 蓬萊島的鐘鼓鑼
林婷婷


  馮滬祥告本刊誹謗他「以翻譯代替著作」一案,本(十一)月廿七日於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開第一次調查庭。

民眾關心,法警怕怕

  當天九時未到,已有不少民眾等在法庭門口(九時半開庭),欲睹「蓬萊島大審判」之實況,時間愈近九時半,人愈來愈多,有關方面恐怕被告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等,聲勢過於浩大,乃搬出殺手--旁聽證,無身分證明以領取旁聽證者,不得入內,以致許多匆忙趕來的朋友,因無法取得旁聽證,被法警擋於門外。最令本刊深感不安的是,多位遠從中南部千里迢迢北上的朋友,亦因未帶身分證而不得其門而入,結果第一法庭裏裏外外全擠滿了關心的民眾。

  有位擋駕民眾的法警曾向庭外民眾表示,開庭半小時後,若庭內仍有空位,無旁聽證者亦可入內,但一位編號「一0二」的法警來「巡視」後,被擋駕的民眾就只能在庭外「審視」庭內的動作了。即使庭內仍有座位。

  到庭旁聽的黨外立委許榮淑,雖曾一再向法警抗議,為何庭內尚有幾個座位而不讓民眾入庭坐滿?但法警仍一意孤行,非有旁聽證不可,否則「擋駕」。

遲到拖延 ,自吹自擂

  原訂九時半開庭,但到九點四十分仍未見自訴人馮滬祥及其辯護律師李永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七條及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自訴人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並「以撤回自訴論」。推事洪光燦亦曾問三位被告是否要繼續等下去?本刊三位被告一本負責態度,忠厚待人(馮出庭須台中、台北奔波,於心何忍?),心胸坦蕩當不怕被人誣陷,所以陳水扁當庭回答:我們可以等!而且馮等早已在樓下,相信他們很快就會爬上來。

  果然不錯,五分鐘後,馮滬祥及李永然大模大樣地走進法庭,而入庭前,又被記者纏住,「拉開臉皮」拍照「存檔」。馮滬祥本來不會遲到的。但在上二樓法庭時,被李永然叫住,兩人「臨陣磨槍」密商對策,結果把開庭時間給「忘」了!

  一開庭後,洪光燦要馮滬祥「簡單」報告自訴內容,但馮一上法庭似乎「忘了我是誰?」一再強調他自己是「以教書為生」,著作甚多,而且他也不是為了個人打官司,今天他是非常理性,而且嚴正的態度……。完全是就事論事云云,除了提不出具體證據外,且將法庭當成教室,自己吹捧自己,又三番兩次以情緒化的字眼,攻訐陳水扁等三位被告。理性?學者?誰誹謗誰?

錯誤類比,不值一駁

  馮滬祥自訴內容中,一再以錯誤的比喻作為自訴的證據,譬如馮言:「最近我有另一本著作獲中山學術著作獎,所以絕非『以翻譯代替著作』者……而且就像另外一個薪火雜誌社的發行人耿榮水一樣,公開道歉,我也就抱著他「知過能改」的態度,不予追究,……。﹂另外馮之辯護律師李永然亦緊跟著說:「新馬克斯主義批判」是自訴人「嘔心瀝血」之作,所以絕非「以翻譯代替著作」云云。而且李永然又表示,雜誌社就像一個公司,發行人就是董事長;社長是總經理;而總編輯就是一個部門的經理等等,所以發行人、社長、總編輯都該負責……。這些論點實極粗淺無比,「新馬克斯主義批判」,馮滬祥曾自認非全部翻譯,既非全部翻譯,表示乃「部分翻譯」,而且本刊亦未指明「以翻譯代替著作」是何書,馮滬祥竟自稱是「新馬克斯主義批判」一書,何心虛若此?

  陳水扁曾就馮等自訴內容一一反駁:

  一、馮自言另一著作獲中山學術著作獎,但這並不表示他其它的著作就沒有問題?我們非常敬佩警察,但是警察也會搶銀行啊!這完全 是兩回事!

耿榮水知過能改?

  二、薪火是薪火,蓬萊島是蓬萊島,不能相提並論,而且耿榮水道歉之事,現在眾說紛紜,有人說這是誰登的啟事?是不是耿榮水本人呢?還是別人?錢是誰付的?是不是薪火雜誌呢?前日台大哲學系寄函陳水扁,內有「台大哲學系事件真象」一書,上言:本書公正客觀,台大哲學系提供並附:「薪火雜誌竟然道歉,實在無能。」所以薪火道歉那是薪火的事,蓬萊島又沒錯,根本是兩碼子的事。

  三、翻遍中華民國的法律,沒有一條說社長也要負責的。李永然說社長、發行人也要負責,但偏偏就有一種雜誌完全不用負責的。李敖自訴秋海棠月刊社長兼總編輯趙寧及發行人郁慕明誹謗一案,法庭判定,郁慕明、趙寧無罪。理由很簡單,郁慕明因幫高忠信競選立委未曾核稿;趙寧是師大副教授,在秋海棠月刊社只是「掛名」社長兼總編輯,亦未曾核閱秋海棠月刊第十三期有關文章,所以發行人、社長都不負責。這沒有什麼好奇怪的,中華民國的法律就是這樣,自訴人的看法跟法官是不同的。

連續干擾被告 庭上數度制止

  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等三位被告答訊時,馮滬祥顯得非常急躁,不安於座,站在席上一直做筆記,而且虎視耽耽,一再剝奪被告之發言權,受到庭上數度制止。

  馮滬祥第一次被庭上制止是在陳訴自訴要旨時,馮長篇大論地自我吹噓,廢話太多,連洪光燦都聽不下去,只好制止,叫馮簡述要意即可,馮至此似乎才驚醒過來,繼續唸他的「自訴狀」。而當陳水扁要馮指出誹謗事實時,馮拿不出證據竟然還詰問陳水扁:「這不是誹謗嗎?」而且要求庭上:「陳律師知法犯法,應該罪加一等。」不僅作「人身攻擊」,且影響庭上審判。難怪第二度遭庭上制止。

  另外陳水扁講到蓬萊島週刊第二期「梅可望當家,東海沒可望」文中提到馮「以翻譯代替著作」一句,並未指明馮之何著作時,馮竟打斷陳水扁的敘述向庭上抗議陳水扁再度誹謗,完全剝奪被告應有的權利,庭上當然要制止;最後陳水扁在向庭上提供「亂摘亂譯」,「瞎批瞎判」的出處時,馮又忍不住想上前「出口」,洪光燦見狀,連忙揮手要馮稍安勿躁。沒想到陳水扁一說:「不要沒有事實根據就告別人誹謗。」李永然竟然站起來要庭上審訊被告等人……。這種擾亂公庭的行為,庭上不得不制止。馮滬祥、李永然輪番擾庭,實令人愕然!

設下陷阱,相互獰笑

  李永然「大護法」在庭上審訊被告時,曾溜到馮滬祥旁,在馮耳邊嘀咕一陣,而遭推事洪光燦制止,李永然回到辯護律師席上,即與馮滬祥交換一個眼色,似乎胸有成竹。但李永然可能心裏只想到要庭上問被告兩個問題,所以一時急昏了頭,不管陳水扁是否仍在答辯,一站起來就要庭上如何如何,以致遭庭上制止。其實李永然的問題,「說破不值三分錢」:

  一、現在是否認為馮著是「以翻譯代替著作」。

  二、雜誌出刊後,發行人、社長是否曾阻止再繼續發行。

  關於上述兩問題,雖是陷阱,但陳水扁及黃天福已一一予以揭穿:

  一、馮滬祥已自認他的著作「部分翻譯」。

  二、本來即無誹謗,何必阻止。

  李永然與馮滬祥聽完陳水扁、黃天福的答辯,又互換一個眼色,露出獰笑。

李勝雄最有力的反辯

  義務為本刊二位被告辯護的李勝雄律師,提出四點要庭上審訊自訴人馮滬祥:

  一、查明事實,自訴人有多少著作,其中是否有翻譯的著作。

  二、自訴人所指的「新馬克斯主義批判」有無翻譯部分,「新馬克斯主義」並不是「馬克斯主義」,在國內有無創作,這個「批判」是不是自訴人的創作。

  三、自訴人是否認為「翻譯」兩字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因為這是刑法上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自訴人是否認為自己的翻譯比著作差,說自訴人「翻譯代替著作」,涉及他的書是否可以受評論。

  四、自訴人認為稱他是國民黨的「打手」涉及誹謗,請問「打手」的定義,他認為如何?「打手」並非就是暴力,棒球也有代「打手」,主要是為誰當「打手」?如果為好人打抱不平的話,「打手」是不是也是諷刺?如果自訴人認為是為「壞人」當「打手」,那就看被他「代打」的人是不是受到誹謗。

陳水扁反訴誣告

  最後提到,馮滬祥附帶民事賠償四百萬元之訴訟,陳水扁當庭向庭上提出「口頭」反訴誣告,要馮滬祥賠償他四百萬零一元。

  陳水扁表示:以一個台北市議員及律師的身份,今天竟然站在被告席上,覺得人格受到極大的損失,所以他要反訴馮滬祥誣告他誹謗,而且認為他的名譽價值比馮滬祥多一元,所以也要求馮滬祥要賠償他四百萬零一元的名譽損失。陳水扁一說完,旁聽席一陣哄然,個個議論紛紛。

  李永然大概看情勢不對,一急又口不擇言:「庭上,被告剛才的口頭反訴,不合『法定』程序。」真不知李大「護法」律師是怎麼幹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及四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起反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此次調查庭,雙方言詞激辯甚烈,形勢旁觀者自清,無庸贅言。退庭後,人潮洶湧,第一法庭走廊人擠人,可見此一「四百萬」加「四百萬零一」的大案子,還是備受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