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0304自由時報
議員配合款是由來已久的不成文規則,原意是因為宣稱縣政府對於偏遠地區的建設,可能會有鞭長莫及,不夠理解
地方需求,而給予議員地方建設建議權。
議員配合款將預算分配權的一部分讓予地方民代,使民意代表「校長兼撞鐘」,又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問政起來自然會有所保留。又本來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所承擔的建設與規劃任務,也會因為分出了資源配置權,事權不一,可以對某些問題推卸責任。縣政府與縣議員相互配合、彼此掩護,反而使得民眾的利益受到損害。
其次,由於每個議員都要配合款,但又經常用在各自的局部地區,使得地方建設零碎化。對於都市的整體規劃,有害無利,這是因為各地方議員在使用配合款時,都受到了行政區或是選區的限制,缺乏區域發展的連結性,結果造成都市建設的無效率。
台灣地方自治由於五都升格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長期以來地方自治所形成的惡例是否可以改善,升格後的新都是否能夠以更大的格局進行都市改造,議員配合款是否取消應該是個關鍵。以台北市為例,取消配合款不減少政府的效能,反而使議員專注在市政的監督上。
(作者吳振嘉 為台灣大學政治系博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