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1自由時報   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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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自由時報   

台中市大火所造成的重大死傷,台中市長只該負政治責任而已嗎?

稽查人員即便查無收賄的事實,但只要明知有違法之事實,而仍放水過關,並使業者圖得利益,仍可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的圖利重罪。

雖然造成死傷結果的原因,是因猛男的火舞與負責人的違法營業所致,唯依刑法第一三○條的廢弛職務致釀災害罪,只要稽查人員的懈怠可能使火勢蔓延,而有造成更大傷亡的危險,即與災害間有因果關係,稽查人員即應負此刑責,其法定刑也在三到十年。也因此,稽查人員所應負的責任,絕非僅是行政責任,而是屬刑事上的重罪。

而身為地方首長的市長,對下屬如此嚴重的懈怠之責,若以不知情、無可奈何為搪塞,則不就證明,其屬尸位素餐之徒,何能再為市長?且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九年來皆未參加,已屬於職務懈怠,造成如此的重大災害,市長本身恐已涉有廢弛職務罪的重嫌。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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