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31自由時報   法院替李慶安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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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自由時報   

台北市議會追討國民黨籍政治人物李慶安薪資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敗訴判決。法官認為李慶安於議員任內支領兩千餘萬元薪水屬於執行職務的實質對價,因此並非不當得利。

猶記得去年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指出,李慶安具雙重國籍依選罷法與國籍法「自始當選無效」。既然無效,就是「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無效,因此檢察官與地方法院顯然認為李慶安從頭至尾都未具公職身分,因此不適用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僅能依較輕的普通刑法處以詐欺罪兩年徒刑。

對照現今行政法院的判決,行政法院主張李慶安的行為並非自始無效,其違法擔任市議員期間仍具有實質議員身分,因此並非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當然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

當適用詐欺或貪污罪時,李慶安的公職身分是自始無效;當有無不當得利時,李慶安又具有實質公職身分的對價關係。到底李慶安不法期間的公職身分屬性為何?兩個法院都各自解釋,剛好判決結果又明顯都對李慶安有利。雖然法官本就存有自由心證,但兩個判決顯然矛盾,不禁讓人懷疑司法的公正性。且衡諸李慶安隱匿雙重國籍所獲得的薪資高達上億,檢察官與地方法院卻僅宣判兩年詐欺罪,不但有違罪刑相當,對於納稅人來說也殊非公平正義。


(作者黃文彥 為政治大學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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