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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劉志原/台北報導〕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當初遭台北地院重判十年,還當庭追加圖利罪將他收押,使他成為我國首位被羈押的調查局長,昨天高等法院雖仍判他有罪,但認為,並沒有因為葉交付情資給扁,才讓扁家有不法利益,因此他不構成圖利罪,對照他當初是因圖利罪被收押,可說被押得很冤。
一審當庭追加圖利罪 將他收押
北院九十七年十月突然以葉盛茂涉圖利罪將他收押,不僅引來律師抗議適法性,多位法界人士也質疑,法院作法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八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的犯罪審判」,也就是違反不告不理原則,認為適當作法應是發交檢方另案偵查才對。
高院昨判決指出,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是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圖他人「不法利益」而獲利,意即,葉的行為必須讓扁家獲得不法利益才構成。
但合議庭認為,葉盛茂於九十七年二月將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提供的扁家海外款項情資,洩漏給扁之前,瑞士聯邦檢察署已於九十七年一月查扣該筆帳戶資金,兩者之間沒有「不法利益」的結果。
葉盛茂將情資洩漏給陳水扁的同時,雖然吳淑珍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的一百九十一萬八千多美元尚未遭發現凍結,但認定這一百九十一萬多美元是扁珍自行犯罪所得,也不是葉洩密給扁珍後,才讓他們得利,也與圖利罪要件不符合。
合議庭並認為,檢察官起訴葉涉嫌隱匿公文罪及追加起訴洩密罪時,均未起訴葉涉及圖利罪,高檢署在高院論告時,也僅指控葉涉及隱匿公文書和洩密等罪,所以認定葉沒有圖利犯行。
北院審判長李英豪則說,他還是認為,葉盛茂隱匿情資讓陳水扁家族可在國外洗錢,已涉及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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