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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7自由時報
從公投立法至今,唯一成立的公投案是排除公投法適用的澎湖博弈公投,這是一個相當諷刺的結果,尤其在民間社運發動的美牛公投,因為二階段連署的高門檻而夭折;至於台聯的ECFA公投則因公審會的實質審查而鎩羽,在在證明公投法下的公投實踐是死路一條。
如何解開這個死結,公投法補正是一條可能的路徑:降低連署雙門檻,排除成案的投票率限制,以及公審會回歸程序審查,政府應該幫助公投的審議與成案等,這些大方向都沒有太多的爭執,但就是無法成為立法院修法補正的動力,最大的問題不在法理,而是統獨政治的表態與象徵。
自公投立法以來,除了公投綁大選,總統發動防禦性公投的政治操作爭議之外,公投(referendum)一直與人民自決(self-
determination)有著高度的重疊,甚至被視為一個階段性的工具,也因此關於公投民主在台灣的辯論,往往不在民主制度深化的脈絡下,不是問:公投民主如何補代議民主之不足,而是懷疑公投如何加速台獨的發展,忽視了台灣代議民主的失靈下,另一個公投民主支柱建立的必要性。而一黨獨大馬政府的表現不就是一個顯著的警告嗎?
這個統獨無限上綱的對抗,在過去台灣民主的進程中屢見不鮮:關於總統直選的爭議上,在全國不分區的規劃上,都曾經上演過以統獨來壓制民主的劇碼,實踐的結果證明,化獨趨統的馬英九可以在總統直選制度下高票當選,當時主張間接選舉的反動派,現在反而成為直選下的受益者。
所以,為了讓台灣公投民主有健全的發展,以補助逐漸失能的代議體制,補正公投法必須回歸人民自治為價值,讓公投法成為人民、聚焦公共政策的公投。如此由下而上的精神,勢必將總統與國會的公投發動權取消,限縮政治與政黨操作的空間,放大人民發動的自由與主動性,這時才能避免以統獨之名,行扼殺台灣公投民主之實的陽謀。
(作者徐永明 為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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