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31自由時報   陳肇敏是不是間接故意 特偵組有沒有直接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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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1自由時報   

近日多位先進對江案提出各種意見,認定陳肇敏等人在本案應有「間接故意」而成立殺人罪的共犯(舊法追訴期二十年),在下深表贊同。其實從舊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七條性侵殺人罪處「唯一死刑」、不起訴處分書中記載陳肇敏「指派保防官們」偵辦此案及「務必」取得自白,顯見其已對江國慶自白後判死刑將「有預見」。加上舊軍事審判法第一五四、一三三條「起訴書及判決書」均須「軍事長官核定」,顯見陳肇敏是「唯一掌控」整個流程的犯罪行為人,其他人僅是殺人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針對前述質疑,特偵組僅以「查無證據」一語帶過,然回顧江案爆發到偵結,若比照高捷案、扁案、蘇治芬案等「調查證據標準」,保防官與將軍們「至少數十人」,除重罪外,被告人數眾多恐有「串供之虞」,軍方高層也應知「逃亡管道」,然除小兵許榮洲外,從未遭檢方聲請羈押;對軍方「拖延交出」會議紀錄等相關卷證,也「完全信任」其交出的證物,未進行兵分多路的搜索扣押。如此作為「如何期待」找出刑求殺人的「共犯關係」證據!

從近日塑化劑案可知,業者早已被檢方「凍結帳戶」,然江案後續必生的冤獄賠償,依冤獄賠償法第二十二條本可對陳肇敏等人「求償」,特偵組卻毫無作為,難道正義連一毛錢都無法伸張?

(作者胡可飛 為政治大學法研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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