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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6自由時報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以來,台灣向中國提出「返台服刑」的申請案逾兩百件,中國只同意一件。中國國台辦發言人楊毅昨天回應,台灣至今不承認大陸法院判決,使大陸台籍受刑人返台可能面臨第二次審判,是受刑人返台有困難的癥結。
但事實上,司法裁判的相互承認,以裁判品質相當為前提。以中國司法人權為例,除了國際人權組織「自由之家」每年都對中國人權問題提出警告外,今年六月美國非官方組織「世界正義工程」的「法治指數報告」,更直指中國司法並沒有獨立,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保障嚴重不足。換言之,國際社會普遍認為,中國司法及人權等各項評比遠遠落後於台灣,除非台灣自我降低審判水準、放棄部分「司法人權」信念,否則沒有理由承認中國刑事判決。
此外,人民在中國受刑事審判,律師能否充分協助被告防禦?被告有無被武警或公安刑求?或是像劉曉波、艾未未一樣被押人取供?羅織罪名?在中國被判有罪的台灣人,恐怕從未享有訴訟上最基本的人權保障,如果他們能送回台灣進行第二次審判,至少有獨立的司法,用較進步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司法人權保障才可能落實。簡言之,不承認法治落後國家的刑事判決,是世界民主法治國家的普遍常識,國台辦說「台灣不承認大陸判決」,純粹是為中國「法治落後」及不願確實協助台灣人返台「找藉口」。
(作者黃帝穎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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