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7自由時報   一國兩制 一罪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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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7自由時報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兩岸兩會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將境內外國籍受刑人接返(移管)至其原籍國繼續服刑,係目前為國際社會所採取的一種新形態國際司法互助模式。該模式乃是基於人道與人權的考量,亦即為免外國籍受刑人在服刑期間因語言或習慣等因素的隔閡受到不平等待遇,同時考量接返(移管)有益於該受刑人未來順利適應其原籍國社會。對判刑國而言,亦可因將外國籍受刑人接返回其原籍國,降低本國監獄管理的壓力與相關社會成本。

然而,從國際條約與國家實踐來看,外國籍受刑人接返的制度是建立在國家間相互承認對方法院判決的基礎上,唯有彼此之間相互承認對方司法機關判決之法律效力,才能有後續合作執行的措施,亦即「承認對方判決」是「執行受刑人接返」的前提,如此才不至於違反「一罪不二罰」等刑事司法基本原則。

兩岸兩會雖簽署上述協議,並將受刑人接返(移管)納入協議內容,但絕非代表中國政府已將臺灣視為獨立國家,並因此承認臺灣法院之判決。反之,對中國政府而言,此協議並非一般國家間所簽署的司法互助條約,並且中國政府期望透過此協議的實施,可以將臺灣法院視為中國國內法院,承認「臺灣地方政府」法院判決的效力,在政策上完全符合其「一國兩制」的精神。所以,在此事件上,中國政府勢必堅持一罪不二罰原則,如此一來正可為其「一國兩制」方針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方面,做了最具體有效的宣傳。

因此,目前發生報載的情況,顯示出我方政府在面對兩岸協商時,若不是專業思考不足,就是過度沉浸於兩岸當前和諧氣氛,一味接受對岸的提議,未能堅守我方司法主權的立場,乃至於掉入「一個中國」的統戰泥淖。試問,兩岸目前所簽署的其他協議,是不是也一樣「衝過頭」了呢?

(作者江世雄 為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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