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0自由時報   為什麼「人民」做不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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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0自由時報   

如果說民主政治是人民治理、以民為主的政治,那麼無論是代議制或直接民主制,最後的權力來源應該都要能夠回歸到「人民」或至少回應「人民」的需求,不是嗎?公民投票便是一種在代議制之外,人民能夠以實質行動參與政治事務的重要權益,同時也是人民的權力,而非僅只是權利而已。在此基礎上,試問,透過公民投票來決定核能發電的去留,或者透過公民投票來討論之前的ECFA與美牛議題,到底有何不妥之處?無奈的是,這些攸關人民生活的重大事件,儘管在許多個人與團體的努力之下,仍為目前爭議甚多的「鳥籠公投法」所擋了下來。

因此,或許我們應該要問的是,到底是誰不讓「人民」行使這樣的「權力」,還以似是而非的言論與手段百般地阻撓?如果我們都同意「人民」才是民主政治中的主角,而非受國家機器宰制與操弄的對象,那麼執政者為什麼不能夠/不敢透過公民投票方式來讓真正的主角行使其權力?德國、瑞士與義大利近日來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有關核能發電的去留,凸顯的不正是民主治理的內涵中,「人民」才是唯一需要考量的對象,而非國家或甚至是個人、財團的利益嗎?難道執政者仍意識不到這一點,還希望以高高在上的威權姿態,阻止人民發出自己的聲音嗎?

法國著名的社會學家傅柯(Foucault)在考察十七世紀之後逐漸形成的「國家理性」中即指出,國家治理的對象從過去的「個別的、活生生的個人」到人與人彼此間的「社會關係」,最後成為關注的只是有關「人口」的問題。「人口」一詞的內涵已經是除去了那種個別的、活生生的個人,而只剩下國家治理上的意義。傅柯詳盡地指出此一「國家理性」關注的不再是個人,而只關心國家自身的存續與發展。個人只有在與國家力量的削弱或強化有關時,才會為國家考慮進來。在這種情況之下,儘管個人獲得了空前未有的自由度,但與此同時,也失去了作為發聲與行動主體的可能性。然而,公民投票的意義便在於彰顯人民對國家治理上所具有的「權力」,而能夠突破此種國家理性的完全宰制。

同樣地,無論公投結果為何,作為行動主體的人民自也應當承擔其後果。現行的公投法不僅在諸多面向是可能違憲(例如公審會的設置),甚至還有侵害人民權利/力的可能性(例如連署門檻過高等)。因此,我們除了要肯定公民投票在民主社會中的角色之外,更需要的是一套能夠真正運作的公投法。在此之前,我們得要不斷地提問,那麼到底是「誰」剝奪了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力呢?

(作者劉育成 為政治大學社會系博士、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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