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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1自由時報
繼監察院批評中選會對賄選政黨連坐執行不力之後,根據最新資料,賄選判刑確定十五名候選人,判刑範圍從十月至三年二月不等,法院對其中五名候選人宣告緩刑,無須入獄服刑,檢察官對此輕判,更不見全面性提起上訴,強烈要求重判。如此輕縱,令人搖頭嘆息,無異鼓勵賄選。
就量刑而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賄選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竊盜、詐欺、侵占等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財產犯罪的量刑,法院動輒處以二年以上徒刑,卻對侵蝕民主選舉真諦,禍國殃民的賄選行為,而無宣告四年以上之徒刑,未免「輕判」。
就緩刑宣告而言,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限於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另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自首減免其刑者,「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及同條第五項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者,「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可知得減免其刑的賄選行為人,限於可另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自不及於賄選候選人本人。至於錢勢在握候選人,又敢為賄選禍國之罪,有何不適當入獄服刑?而檢察官又棄守,豈不「輕縱」。
每一件候選人賄選案,均是基層查賄警調人員冒著身家危險,費盡千心萬苦的成果,得來不易。如今,因檢察官未堅持追訴,而法官又予輕判、輕縱,嚴重打擊基層查賄警調人員的士氣。則,有意賄選者,心存僥倖;基層查賄警調人員,為免惹禍上身,不敢積極出擊;最後,全體人民遭殃。
(作者余景登 為律師,台灣南社法律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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