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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2自由時報
廉政署開始針對駐外人員的請領補助進行清查,卻傳出其透過政風體系,要求涉案的駐外人員,主動繳回詐領款項,而可因此從寬處理之情事。此種作法,不僅讓人感到錯愕,也踰越了法律的界限。
駐外官員若虛報眷屬補助款,不管金額多寡,實已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詐取公用財物罪,此屬於法定刑七年以上的重罪。而今之所以會有此等詐領情事的發生,正在於駐外單位因處海外,不管是上級主管,還是政風機構,都無法為有效的監督,即便觸犯之罪如此之重,仍有人願鋌而走險。也因此,在事前的防貪措施有諸多漏洞下,肯定得在事發之後給予重懲,以收亡羊補牢之效。
惟在詐領事件爆發之後,剛成立不久的廉政署,原本可藉此機會擦亮自己的招牌,卻傳出廉政署要求涉及詐領者,在期限內自動繳回,即可「從寬處理」,否則即送檢方之情事。惟廉政署在開啟調查之際,即來對涉嫌者為「招安」,已有失其肅貪的職責,且今天之所以會有如此的陋習,正因長期姑息所致,若僅因自動繳回,即可因此脫身,不僅此種陋習難除,更可能助長如此的歪風蔓延。
退一步言,即便自動繳回,則廉政署到底要依何規定為「從寬處理」?勉強可以找到的依據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針對貪瀆嫌犯,於犯罪後繳回所有財物者,即可為減刑或免刑。惟此條文的適用,乃是以被告自首或自白為前提,若僅是自動繳回,仍不能符合此減刑要件,何能為寬待?
更何況,廉政官員乃為司法警察,只要犯罪嫌疑足夠,就必須依法移送給檢察官,而無與涉嫌者為認罪協商之權力,既然如此,其何能踰越檢察官之上,而與涉嫌者為私相授受?
廉政署從寬處理的作法,似乎只為求得一時的方便,不僅違法,更喪失擦亮廉政署招牌的機會。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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