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5自由時報   雖違法 無犯罪

上一頁 下一頁
 

20110825自由時報   

高院判決李慶安無罪,連我們非法律背景的人都讀得出判決內容邏輯雜亂無章!隨手舉個例:第一、合議庭舉例劉寬平前立委在人事資料有無其他國籍欄上填寫「美(籍)」,而立院仍然支給歲費及公費,來證明李慶安與詐欺取財無關,這原本是公務員未盡審查義務的失職案例,理應建議監察院好好調查與懲處,法院怎可拿錯誤的違法案例來作為脫罪的理由?然後文中又同時指責中選會、北市議會與立法院未盡查明的審查義務?要人家查明,但真正「沒查明」的時候又怎可拿來當作脫罪理由?

第二、合議庭認定李無主動告知外國籍的義務,所以無罪,那麼劉寬平「有」主動告知外國籍卻照常支領公費的「例子」,這是有罪還是無罪?有罪的是劉還是立法院?還是統統無罪?難道九十五年修正的「國籍法」第二十條「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是寫給外星人看的?

第三、合議庭認定李以雙重國籍當選公職,並經中選會公告當選,「其取得公職雖違法」,並非自始當然無效,所以薪資非詐欺取得云云。既然「取得公職雖違法」(居然還加個「雖」字),難道整個判決不須提到被告「取得公職雖違法」是違反哪個法、須負起什麼刑責嗎?

(作者洪增陽 為藥師)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