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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自由時報 雖違法 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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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自由時報
高院判決李慶安無罪,連我們非法律背景的人都讀得出判決內容邏輯雜亂無章!隨手舉個例:第一、合議庭舉例劉寬平前立委在人事資料有無其他國籍欄上填寫「美(籍)」,而立院仍然支給歲費及公費,來證明李慶安與詐欺取財無關,這原本是公務員未盡審查義務的失職案例,理應建議監察院好好調查與懲處,法院怎可拿錯誤的違法案例來作為脫罪的理由?然後文中又同時指責中選會、北市議會與立法院未盡查明的審查義務?要人家查明,但真正「沒查明」的時候又怎可拿來當作脫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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