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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1自由時報
前總統府秘書長邱義仁所涉及安亞外交案,經第一審判決無罪。此案的爆發,乃源於特偵組對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為偵查時,所衍生出一大堆的案外案之一,惟隨著秘密外交案、國務機要費案等的無罪判決,則當初信誓旦旦且宣稱罪證確鑿的特偵組,該如何向社會大眾交代?
如今,如邱義仁等雖已獲無罪判決,但在我國,並無如英美法雙重追訴禁止的規定,因此,檢方仍可藉由不斷上訴,以使判決無法確定,且在法律規範模糊,案件可能因法官不同而有差異判決,案件恐將處於如此不確定的狀態中。
即使最終獲無罪判決確定,而欲追究檢察官的責任,卻又碰到與江國慶案同樣的問題,即關於以刑法濫權追訴罪為究責,由於審判期間漫長,恐也已過追訴權時效的困境。而在聲請冤獄賠償時,卻可能遭司法機關以「誤導」偵查機關為由,而拒絕賠償,檢方自也不會因此遭求償。凡此種種,正凸顯檢察權既無法於事前抑制,更難於事後究責。
既然檢察權的濫用已到了如此的程度,則如何急速建立一個獨立客觀的監督機制恐是當務之急。
這種監督不能是來自於檢察一體的自律,更不應只是內部評鑑的機制,而應是如英國在二○○○年所成立具有獨立且客觀的皇家檢察監督機構,或者是像日本成立由公民隨機抽選出而組成的檢察審查會。惟有如此的他律監督,才具有實質意義。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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