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3自由時報   特偵組絕非大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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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3自由時報  

吳景欽教授投書「特偵組大哥大」一文,妄指前特偵組濫權起訴國務機要費等案件,有誤導社會之虞,回應如下:

一、國務機要費等案並未定讞。前特偵組起訴之國務機要費案,一、二審法院均判決有罪並處以重刑。更一審雖改判無罪,惟偽造文書等仍判有罪,另外交機密費案僅是一審判決,均尚未定讞,無從單憑一審級法院之無罪判決,遽論檢察官濫權起訴。況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改判無罪,各國訴訟實務不乏其例,此即「審級制度」之可貴,如判決結果一有歧異,即推論原審法官均係枉法裁判,豈不荒謬。

二、起訴、上訴與審判係不同訴訟救濟架構。訴訟制度之效能,在使當事人就其爭點所為之裁判,得予折服,故設有審級制度。倘檢察官認國務機要費等案判決認事用法確有違誤,依法提起上訴,亦係審級制度使然,並無「雙重追訴」問題。

三、我國檢察權之行使已有嚴謹監督機制。我國檢察機關,在內部監督方面,有「檢察一體」、「再議」等制度。在外部監督方面,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對於起訴案件,刑事訴訟法亦定有「起訴審查制度」,由法院審查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是否足認被告成立犯罪,並非毫無監督機制。

四、不宜貿然援引外國法制。日本的檢察審查會係審查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無濫用之情形,並非針對「濫權起訴」問題所做之設計;英國部分,案件原係由警察機關提起,迨一九八六年成立皇家檢察署,始由檢察官審查警方所移送案件之證據,以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他國法制機能迥然不同,豈能貿然援引。

(作者陳宏達 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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