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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7自由時報
根據自由時報九月六日報導,外交部發言人重申,美國已將「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列入「美國條約與國際協定彙編」,具有法律拘束力,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問題並不存在。
依戰爭法及國際法原則,戰爭的終止(Termination)有一套規則,通常是和平條約的簽訂與生效。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由四十八個盟國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和約」即是,該和約第二條B項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並未規定將台灣和澎湖交還中國(包括ROC及PRC),是一項史實,不容扭曲。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F項規定,日本放棄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而最近爆發南海諸島主權爭執的問題,美國國務卿希拉蕊表示,要作主權主張者,應拿出符合國際法的證據,不能空談「歷史」。
一般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文書」、「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等都不是中華民國政府取得台灣及澎湖的「國際法的證據」,甚至「日中友好條約」也不是,請外交部拿出證據來!不要一再說謊欺騙台灣人民!
(作者陳逸南 為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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