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5自由時報  從台灣關係法看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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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5自由時報  

田台仁〈美國管你什麼中華民國〉揭露了《台灣關係法》的巧妙設計:美國國會以「台灣統治當局」或簡稱「台灣」,將一九七九年以前被美國承認的「中華民國」與一九七九年以後光棍當局的「中華台北」統合起來。《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的「台灣」,依據使用時機不同可有多重定義,包括:領土、自然人與公私法人、治理當局以及接續的當局等等。

因為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共和政府—本質為「當局」,而不是國家或領土,因此邏輯上當小英說: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其所稱的台灣指涉「當局」而非領土。

又根據《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的規定,台灣當局確為過去中華民國的接續當局—(過去的)中華民國當局=(現在的)台灣當局。

但因為該當局的「中國代表權」已經在一九七一年與一九七九年轉移,故台灣當局不可以代表中國,只能代表自己,無論自稱為中華民國與否都不影響其本質。

因為台灣根本還未被承認為國家,根據《台灣關係法》、站在「政治實體」(politicalentity)以及在「非國家領土」的角度上看,小英的表述根本不損及台灣是否為國家的資格,支持者應注意但無需過慮。

但同時,台灣未被中國擁有或管轄的事實,也一樣不會被改變,這就是《台灣關係法》高明之處。

(作者雲程 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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