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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2自由時報
由於中國的法治程度與台灣有相當大的落差,所以明明只是單純的民事糾紛,卻常使台商面臨牢獄之災,雖然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中國公安機關在拘留、逮捕人犯後,必須通知家屬,並告知逮捕原因,但此條文卻又規定,若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時,可成為例外,而此例外往往成為公安機關不通知的理由,尤其是台商家屬可能遠在台灣,公安更可以交通障礙為由而不通知,此將使台商陷入比中國人更不利的對待。
而在台商遭逮捕後,往往為家屬所不知下,若能適時得到律師辯護,似乎也可彌補此方面的缺陷,唯其所聘任的律師,僅能有接見權,而無如台灣般,可於訊問時在場並陳述,則偵查必陷入密行,被刑求的可能必也升高。且更麻煩的是,在中國,即便律師在如此困窘的情況下為被告辯護,卻可能動輒被以中國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的教唆偽證罪起訴,這必然使得律師如履薄冰,既要為被告的利益著想,也要時時提防可能的刑事責任,如此的辯護權,實已無太大意義。
而更可能讓台商陷入困境的,還不僅於此,因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公安機關針對逮捕的人犯,在經檢察機關核准後,可為三日內的拘留,甚而根據同條第二項,若被認定是屬多次或結夥的場合,竟可延長至三十天。因此,台商一旦遭逮捕,即可能面臨長時間遭拘禁的風險,若再加以家屬不知,辯護權遭挖空的情況下,必然陷入求救無門、孤立無援的境地。
台商在中國所受到的人權侵害,不過是中國人權狀況的表徵,若以目前馬政府的軟弱態度,欲要求對岸改善對台商,恐是緣木求魚的想法,反方面想,若中國連最基本的人權保障都無法接受,則將來若真簽訂和平協議,果能帶來台灣的安全與和平,恐得打個大問號。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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