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0自由時報  王建煊該自我了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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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0自由時報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監察權是由國會行使,在台灣,現在使用的「五權憲法」則把監察權從立法院獨立而出成為監察院。在這部烏魯木齊憲法尚未廢除或修訂前,暫且就以現制而論,孫文當初之所以特別強調監察權,主張由獨立之監察院職司百官風憲,相當原因受到中國古代御史諫官制度的影響,一方面避免國會專制,一方面在強化澄清吏治、整飭官箴的功能,這套制度自一九四九年移到台灣施行以來,歷任監察院長所領導的監察院,大概從沒有像這個時刻這麼瘋狂的了。

有句話說:上帝要毀滅一個人之前,必先使其瘋狂。現任的監察院長是虔誠的基督徒,監察院既然已經陷入瘋狂,同時監察院內部居然無法形成一點點的內控機制,防止監察院走向瘋狂,這恐怕說明了終結監察院的時刻業已日漸接近了。

馬英九所任命的院長王建煊,二○○八年上任之初,曾經對內部訓示:監院要發揮職權,就要查「能彈劾人的大案」,至於也屬於監院職權的人民陳情案,「都是一些小屁屁」。現在三年多過去了,大案與小屁屁?國人實在沒有正面印象。監察院在上班時間改行舉辦免費婚宴,大禮堂提供新人「參觀」,監察院長親自證婚,院長辦公室主任主持儀式,監察院員工在場招待,倒是鬧得沸沸揚揚。下一步,若有與王院長更具私交的友人要求:全院二十九名監委應全員出列擔任活動布景供新人拍照,想必也不無可能。

監察院「公器私用」,這已經不只是「社會觀感」問題,而是涉嫌違法的院長級大案。按照目前的體制,有兩個途徑依法處理,一個是由監察委員基於法定職掌,就涉及本婚禮案的王院長以降一干公務人員進行調查,這屬於自我了斷;如果所有現任監委並無自省能力,那麼還有外控機制,反對黨已經向台北地檢署寄出告發狀,告發王建煊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並呼籲北檢儘速偵辦。此外,還有一道民意防線,如果前述體制內機關該作為卻不作為,這筆帳當然就要找提名王的馬英九來算。

依照十月七日這場婚禮的相關具體事證來看,這個案件可能涉及的範圍,其犖犖大者,至少包括三個層次,首先,在公務員圖利罪部分,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明訂公務員不得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否則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王在公署代辦賓客五十人之婚禮,若不違法,難道可為通例?其次,監察院做為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監察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第六條也說,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而王身為相關法令的主管,卻明知故犯,是否惡性重大?第三,公務人員服務法以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亦分別清楚規範,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圖利自己或他人,非因職務所需不得動用公物,執行職務遇有利害事件應行迴避,這些條文,王有哪一點做到?

馬政府從上到下是個崇尚標榜仁義道德的政權,堂堂的監察院,照理是馬政府中的糾察隊與防腐劑,也就是標竿中的標竿,如果,監察院現在公然成了院長密友招待所兼小豬取締場,而國民黨仍覺得無所謂,還要多所包庇維護,這就印證了「上下交相賊」是個事實,馬政府從上到下都在騙,根本是個私相授受、違法亂紀、不折不扣的「偽善」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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