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1自由時報  王建煊做的好事

上一頁 下一頁
 

20111111自由時報  

監察院長王建煊感嘆:「在台灣要做好事有這麼難嗎?政府應該有愛民之心,在可能範圍內應該儘量給人民方便!」

原來,在監察院幫忙新人辦婚禮是做好事?是出自愛心?那是不是從今以後,全國所有的新人都到監察院去辦婚禮就好?所有的費用都由王院長掏腰包?身為納稅人的我,真是覺得一個帶領監察全國公務人員的院長沒有辭職下台還這樣回應,公器私用,不知道「恥」字怎麼寫,自己就該被監察送辦!

王建煊一個月領公帑數十萬元,卻在監察院裡辦婚事主持起婚禮,我們要問,在上班時間辦婚事是監察院應該要處理的公務嗎?這場婚禮在監察院的禮堂進行,不用開燈用電嗎?所有的賓客不用上廁所用水嗎?沒有讓任何一個在監察院裡上班的公務人員幫賓客們倒茶、招呼、服務嗎?在監察院禮堂辦婚禮,這麼多有形無形的費用,請問,王建煊真的都付錢了嗎?就算王建煊付得起錢,他付得起讓在監察院裡工作的公務員如此感到丟臉嗎?

監察院長這樣的回應,全國人民,尤其這麼多無薪假的人民,你們真的聽得下去嗎?真的還要讓馬政府繼續糟蹋台灣下去嗎?「棄馬保台」,不是口號,是解救自己,是付諸行動的開始!


(作者周倪安 為台聯組織部副主任)
 


做好你的公務員


王建煊日昨首次針對禮堂外借一事做出專文回應,大喊在台灣奉公守法為什麼這麼難來替自己辯護。文中仍見他大言不慚的扯東撇西,認為單純只是出於一片愛心做好事,何錯之有?文末更見其引述耶和華的意旨混淆視聽兼大聲喊冤。

姑且不論監察院出借禮堂證婚和愛心有何關聯,其行為已公然違法卻不容爭辯。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部分條文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不知道王院長是真不知情還是故意知法犯法?以監察院長之權力替其所宣稱之素未謀面的新人證婚,這不是圖利是什麼?更有甚者,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九條亦規定:「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請問王院長,你於上班時間利用公家機關的禮堂和水電等等公物,替你文中所稱事前完全沒有見過的陌生人證婚,其有法條所稱之「需要」嗎?更想不到已公然違法的事情擺在眼前,但在王聖人認知中,還遠遠比不上他所謂的愛心來得重要。

筆者亦想問問王院長,在台灣單純奉公守法,為什麼就這麼困難?

(作者吳宗諭 為成功大學政治經濟研究所博士生)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