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3自由時報  從外交官被捕談政府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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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3自由時報  

報載,外交部駐堪薩斯辦事處長因涉嫌違反「外籍勞工契約詐欺」,遭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拘禁。外交部高調喊話,譴責美方作法「無法理解,無法認同」,表達嚴正抗議。

「中美」斷交之後,為了雙方駐處及人員之法律地位,幾經磋商,在「美國在台協會」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的架構下簽署所謂「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其中,對於法律管轄,美方不願採用外交人員的豁免(Full immunity),而取所謂功能性豁免(Functional immunity),僅就執行職務的行為可豁免法律程序。本案涉及兩層法律問題,政府不得不察,以免貽笑各方。

第一,所謂豁免法律程序,僅是不受駐在國執法機構之管轄,但派遣國的法律與道德責任仍在。第二,所謂「執行職務」,上述雙邊協定雖無界定,但也不可無限延伸。

昔日,「美軍在華地位協定」中所謂「執行職務」規定由美方具文證明確認。在實務上,美國對於美軍酒醉駕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為捍衛美國主權,出具證明確認執行職務,避免接受我方審判處罰;但能顧及人道精神,大方處理賠償問題。

政府在國外用人條件果真如同報載所言之不堪,事後再援引特權豁免協定,意圖掩飾不盡人道的舉措,這個政府就是一個沒有道德、也不負責任的政府。

如果政府無力負擔對外事務費用,就應採行「小國外交」,減少外館數量。既然設處,就應編列預算,核實支付用人費用。何能採行如此不堪的用人條件與方式在外國處理僱用契約?

本案涉及人道與美國法律,影響台灣形象甚鉅。政府應該痛切省思,以歉意與慈悲面對。


(作者陳榮傑 為法律學者)

(編按:陳榮傑曾任駐俄羅斯代表、海基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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