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進行將近一年,我想大家也都很疲累了。
回頭想想,究竟我們為什麼要付出這麼高昂的成本?
這一年來,我閱讀一些相關的法律、規章,包括警察職權行使法,我發現,它們的精神都是以「保障人民權益」為首要。可是,這些立法的精神,是否能為執行公權力的人所尊重呢?如果人民感受到的侵害多過於保障,我想,我們對政府的信任是會破滅的。
如果不是因為提出自訴,我相信一般人沒有機會看到「協和演習」這份文件,看了之後,我感到十分的震驚,因為它將所有人民表達意見的行為,都預設為「反中情緒」和「不理性行動」、「騷擾貴賓」,所以要進行大規模的編制來執行勤務。
並且,在許多任務編組和勤務分配上,看到有「24小時輪班」、「服勤時間無限延長」這樣的要求。我覺得協和演習,或者說,整個江陳會談的過程,政府高層的心中,並沒有顧慮民意,也沒有顧慮基層員警的處境。
我本人不是因為集會遊行、陳抗而受害於警方的值勤不當,這個案例帶給社會的觀感是:不管你是誰、在哪裡、做什麼,只要警方想對你執行公權力,你都不能夠拒絕,即使你有充分的理由、理性的態度,只要你「不配合」警方值勤,下場就是被強制帶往警察局,並且在這些過程中,警方對法律的看法是「不管你有沒有違法,我現在就是要盤查你的身分」、「叫法官背法條給你聽」、「你法律去翻清楚再來和警察講」。這些言行,教我們如何相信,警職法立法的精神是「保障人民權益」呢?因為它與現實發生的狀況完全不同。這樣的值勤標準,形同國家施暴於人民,將會變成「法律說一套」、「值勤作一套」的混亂狀況。
在八次開庭的過程,我聽到被告許多和實情不符的言論,雖然我能理解,這麼做的目的是出於保護自己、同僚不受牽連,或是遵照長官的指示,不得不從。我還是覺得,身為執法人員,您們的作為不僅是「個人作為」,特別是在法庭這樣莊嚴的地方,諸位的言行,都會記錄在歷史上,是負有責任的。
就我所知,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的校訓之一是誠實的「誠」,我但願諸位被告的表現能給您們的學弟、學妹,也給社會大眾帶來正面的示範。
歷史上許多侵害人權的事件,都會聽到執行者說「我是依照命令行事」這樣的說法。但這不是免除責任的理由,從施行命令的階層、到接受命令的階層,只要做出侵犯人權的行為,都必須究責。
我有次經過警政署,門口布告欄寫著大大的字「人權.效率.風紀.形象」,人權是擺在第一的,無論是校訓也好,最高警政機關的宣示也好,我真的希望它們能落實到行政命令、值勤標準、甚至各位人民保姆的心中。
我也懇請庭上能做出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我希望這個判決不僅能彌補我所受的傷害,為警察值勤樹立合法、合理的標準、亦能避免未來更多無謂的傷害造成的社會對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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