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政府有義務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可以限制人民的財產,例如「徵收制度」是為了促進更大的公共利益,所以例外可以用補償方式,強制取得人民的土地,但政府必須嚴守的是,徵收制度絕不能用來圖利特定人或財團。
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決策的富邦案與美河市案,正嚴重挑戰憲法對人民的「財產權」保障。姑且不論魚翅宴與富邦併購北銀「小併大」的爭議,近日富邦擬將台北銀行總行(原屬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市值從原本的二億元變為七十億),類似的「機關用地」在富邦使用還有四十四筆,如果這些「機關用地」當年是以徵收取得,則人民土地被徵收後,轉為現在私有商業使用,土地價值翻漲好幾倍,也就等於原地主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財產權卻遭受嚴重剝奪。
馬市長簽約的美河市案也有相同情況。原地主誤以為只是「交通用地」,為了「公共利益」無奈接受徵收,結果政府讓財團大賺房地產,原地主好像遇到「詐騙集團」。憲法第十五條雖然明文保障人民「財產權」,但馬市長的「五鬼搬運」決策,卻犧牲小市民權益,讓大財團得利。
(作者黃帝穎 為律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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