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吃的全都漲,小老百姓生活難過,農委會查價動作卻是作秀、騙人的!農委會主管的「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實施卅三年來,從沒開罰。學者批評,農委會放著可運用的工具不用,不但自廢武功,更是瀆職。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規定︰「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違者可處六萬到三十萬元,但從一九八一年八月公布實施至今,從未開罰。
官員稱哄抬無法管 推給公平會
農糧署主秘蘇茂祥解釋,該法第六條所謂「壟斷」、「操縱」價格是指「單獨或聯合購存過量的農產品,獲得自己不正當交易運作,妨害供需平衡或合理價格」,但並不包括「公平交易法」規範的哄抬;哄抬一定要有聯合行為,且公平法罰則高達兩千五百萬元,比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高出更多。
蘇茂祥表示,風災後、菜價飆漲時,農糧署會依該法實際訪查價格,但很難論斷違法;一旦調查發現價格異常,多會移交給公平會處理。事實上,公平會也曾針對荖葉、荖花、檳榔、蒜頭等農產品漲價開罰。
農委會畜牧處、漁業署也說,是否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確實難以認定,且開罰權責是在地方。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律師則表示,無論一家或數家壟斷、操縱價格,都適用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雖然「一罪不兩罰」,但在法律裁處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公平會對食品廣告認定即把「食品衛生管理法」視為特別法而據以開罰,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也屬「特別法」,農委會不該把責任推給公平會。
消基會批鴕鳥 應修法提高罰款
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也表示,農委會心態很鴕鳥,農委會與農民、承銷商長期存在「奇怪」關係。生產「山水米」的泉順因為混米,兩年違規十八次,到第十九次才被以違反「糧食管理法」開罰二十萬元,最後在輿論壓力下才撤銷糧商執照。
雷立芬強調,公平會的委員多在法律專業,只有農委會才知道農產品交易可能出問題的環節。農交法比公平法立法早十年,農委會應修法檢討,讓法規可以落實執行,快速有效嚴懲不法,罰則也應提高至兩千五百萬元。
台大農經系主任吳榮杰說,農委會嚴重行政怠惰,農產價差太大,最怕遭到中間商剝削,農民與消費者兩邊都受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