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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7自由時報  《冷眼集》請江揆公開道歉
台灣印象 -
作者 自由時報   
2014-06-29

記者鄒景雯/特稿

在馬政府為了接待張志軍採取侵害人權的過當作為之際,江宜樺昨天主動挑起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的討論。他是這樣說的:「集體權利,即一整個民族或族群的權利,比起個別一個人享有的權利,可說同樣重要。」

按照江從政後的行為脈絡,這段話被認定是在為「破門」事件尋找理由,如果這個理解沒有錯,江宜樺其實已經間接證實:這是一樁國家侵權與暴力事件。國安、航警、飯店間的太極揮舞已無意義。

不過真要追求甚解,江宜樺「口是心非」的性格缺陷恐怕又要受到挑戰。講到集體權利,必然要從一九六六年聯合國通過兩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把民族自決權首列為基本人權談起,其次,也必然要強調一九八六年聯合國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有關發展權的重要性。

江院長在張志軍來訪期間如果真的這麼重視集體權利,剩下兩天,應該在台灣住民自決方面多多言行一致地發揮一番,正告國台辦發言的不當;而台灣與中國不同民族之間,應該要自由、平等、享有發展機會,不應大凌小、強壓弱,當然也是不能偏廢的議題。假使,二十八號張志軍走了,這些台灣的集體權利,江揆一句沒有,那麼套句江夫人說的:「換來深惡痛絕」,也只是剛剛好而已。

至於江揆說個人權利「同樣重要」,沒說不重要,這是對的。晚近有關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已經由激烈爭辯進入到探尋統合的交集,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不應該是對立的概念,而最低限度的人權更是普世概念,集會、遊行自由正是。
過去兩天,馬政府為了張志軍一個人,把台灣公民的最低限度人權給踐踏在腳底,這果真令人深惡痛絕的錯誤,請江宜樺言行合一地公開道歉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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