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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3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香港不容方仰寧這種水警
台灣印象 -
作者 自由時報   
2014-07-03

過千香港民眾在七一遊行後佔領中環遮打道,警方強勢清場,但只能用抬走民眾方式,不少台灣民眾比照方仰寧動輒用上水砲的表現,覺得香港警察相當文明。

香港警察當然沒有台灣人想像中這樣文明,香港警察不讓被捕人士吃和喝,已經是有違反《刑事罪行(酷刑)條例》之嫌,酷刑罪在香港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干犯相關罪行的公務員退休金亦會即時泡湯。香港警隊中的方仰寧之所以沒台北這樣放肆,與英國人留下的法律制度有密切關係。

香港警察內部必須遵守的《警察通例》列明,警員只需服從上司給予的合法命令,而不合法命令是不必服從。而香港有兩名警務人員在「廟佳桑拿」洗黑錢等案中審訊作供期間串供,縱使在上司指示下行事,但仍被指妨礙司法公正,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判監禁廿七個月。在香港,警員除非做臥底,並事前於一定條件下獲律政司司長寬免,否則執行職務並非干犯刑法的理由,更不能免除民事責任。

若香港警察亂放水砲,以香港這樣狹窄的街道,路旁商戶的財物損失固然要由政府負全責,如果有人放水砲而導致人命傷亡,警隊中人有人因此干犯誤殺、傷人等嚴重罪行,肯定入獄、沒退休金兼沒人同情,試問注重退休後生活的香港公職人員,怎敢如此放肆,畢竟香港司法仍獨立,法院並不是共產黨開的。

要避免方仰寧一類人放肆,如何確立台灣司法獨立,判案不受政治力影響,以及訂立法律,表明任何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期間用上酷刑或過度暴力,會判監以及取消退休金,這樣警察要鎮壓民眾時也得顧慮要依法行事。在香港司法仍然苦苦對抗北京干預時,台灣人也要為建立自己的法治制度,以及規管公務員行事方式而戰,好讓方仰寧這類官員要為自己做事方式負上刑責。

(作者黃世澤  為居港英籍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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