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1947)彰化市人,台灣省議會參議員、制憲國大代表、律師。
父親林榮華在彰化三角公園販賣「魚脯仔」為生,家庭不富裕但子女孝順,林連宗排行第四,有唸書天份。
1918年彰化第一公學校(中山國小前身)畢業,1923年獲台中第一中等學校(今台中一中)成績最優等賞,畢業考前夕父親驟逝,經濟因素,林連宗輟學到「台灣新聞社」當編輯。1925年考取日本中央大學預科法科,1930年以學生身分,通過日本高等考試行政科及司法科考試,為人勤奮。
1931年返台在台中當律師,是官司辯護的常勝軍,由於家境關係,總以同理心對待弱勢,且免費服務貧苦人家。他正直並善於助人的律師性格,在1945年9月當選台灣省律師公會理事長。
他擔任三民主義青年團台中分團第一區隊區隊長,與隊員每週固定捐獻、作飯丸(飯糰)救濟貧民。
亦任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台中分會監事,追求政治改革與自治。此外,是建國工藝職校的董事,與謝雪紅常董等左派人士往來。並任左派《新知識月刊》法律顧問。
1946年4月當選台灣省參議員,緊盯警察無故開槍示威且風紀敗壞、司法無法獨立審判、政府壟斷及貪腐現象等弊病,著重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農林等議題。11月,被選為制憲國大代表,認為制憲乃立國之本,期許為國家民主、法治奠基。
1947年2月,任「台灣中部地區行憲座談會」主席,發表自治三年計劃違憲,政府需於行憲日(12月25日)之前完成省縣市長的選舉等聲明。自治的要求,形成與政府對抗的態勢。
228爆發,3月1日中部團體的聯席會議,提出「改組長官公署」「實施省縣市長民選」的要求,推派他為代表到台北傳達。3月6日,全島性的「228事件處理委員會」選出17名常務委員,他也在其中。因戒嚴交通斷絕無法回台中,寄住於友人李瑞漢律師家。3月10日,連同李瑞漢兄弟一起被憲兵帶走後,消失。後被國府羅織「陰謀叛亂顛覆政府」罪狀。
他敏銳察覺時局紛亂的關鍵問題,以法律素養監督施政,是政治改革、捍衛人權、司法獨立的開路先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