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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真相》(二) 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新聞報導 -
作者 陳前總統水扁先生   
2011-05-10

《你不知道的真相》(二)
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陳水扁  2011.4.30

原本立法院要在4月29日三讀通過《會計法增訂第99案之1條文草案》,完成特別費除罪化。嗣因無盟主張除罪適用對象應擴大到地方機關,與特別費預算性質類似的科目。一般咸認修法喊卡,純因無盟希望爭取《顏清標條款》也能納入。

民進黨團在2008年馬英九總統就職前提出的修正案,是針對各級政府依據編列的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費、出國考察費、民意代表助理加班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其他類似之經費。國民黨團只同意特別費除罪化,全國將有7500餘人適用,獨漏我一個人,稱為「陳水扁條款」亦不為過。

特別費所以除罪,係因國民兩黨的朝野立委一致認定特別費是「歷史共業」,相關當事人欠缺主觀犯意,故予除罪。早在2006年11月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在行政院會就報告,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都是「歷史共業」,時任行政院長蘇貞昌也作相同的裁示。經過4年半,特別費是「歷史共業」終於成為不分藍綠的朝野共識。

無盟同意特別費除罪化,但主張在適用對象能增加一些項目,亦即增訂《顏清標條款》,始符憲法平等原則。國民黨團同意特別費除罪化,全國7500多位公務員都適用,只有前總統一人例外。這也牴觸憲法平等原則,為何無盟不說話?

依據全國最高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處的院會報告,及給法院的覆函,都說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具特別費性質,其申領、核銷、結報都跟首長特別費一樣。包括李登輝前總統、總統府前後任會計長林美滿、馮瑞麒、前主計長許璋瑤等人証,在偵審中的供証一致,都說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

綜觀總統府國務機要費的歷史沿革,總統是全國第一位有首長特別費的公務員,1949年在大陸時期就有。1951年開始,五院院長,接著各部會首長才陸續有首長特別費,再逐漸擴大到今天全國有7500多位公務員都有首長特別費。1963年還在老蔣總統威權統治時代,為了凸顯總統特別費與眾不同,及對老蔣總統的尊崇,才把特別費改為國務機要費,但其特別費的性質迄未改變。

副總統以下全國有7500多位的公務員都有特別費,身為全國職位最高的總統反而沒有特別費,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最早的特別費,也是最特別的特別費。例如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每個月都要撥15萬元給副總統,對副總統而言,這15萬元是特別費可以除罪,國務機要費只因不叫特別費,就不能除罪,完全不合邏輯。

民進黨團原修法提案採列舉方式,難免掛一漏萬。無盟主張擴及地方政府、民意機關中,與特別費預算性質類似的科目。因此最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的修法建議是,在「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之後,加上「及其他具特別費性質的類似經費」字樣,始臻完善。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無罪確定,主要是基於「歷史共業」、「公私混同」、「大水庫理論」所延伸出來的「除罪」結果。國務機要費案被指控的所謂除罪事實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情節,幾乎一模一樣。即使國民黨團不給國務機要費案「除罪」,比照馬英九的特別費也要判決「無罪」。

既有今日,何必當初?2006年因為政黨惡鬥,為了鬥臭鬥垮民進黨政府,藉由國務機要費有使用到他人發票申領結報,開始展開一系列的清算殺伐,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也有使用他人發票情事才被挖掘出來,然後藍綠互相檢舉告發終至不可收拾。因為藍綠都有,特別費被稱為「歷史共業」,只好透過政治協商,修法除罪。國民黨團拿石頭砸政治對手,最後卻砸到自己的腳,小心哪一天砸到自己的頭,「罪未除,命先除」,悔之晚矣!

source: 陳前總統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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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1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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