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教會「揭開司法黑幕」座談會暢談台灣司法爭議與改革
對於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的呼籲,許多人認為:「犯罪就要受處罰」。這個說法有幾個面向要釐清:
1.如何處罰(死刑除外,但即使死刑的處決方式也不斷尋求更「人道」的方式)
剝奪自由---法院判刑監禁牢獄?
精神羞辱---食、寢、排泄皆在同一狹小空間如同牲畜,踐踏其人格尊嚴?
肉體摧殘----忽略、草率處理生病的受刑人醫療需求,超過體力負荷的勞役甚至酷刑,如極權落後國家?
2.所犯何罪
陳總統案件的司法程序有極大的爭議,政治力介入疑雲重重。
特偵組檢察官諸多偏執行為:有罪推論、偵查公開、教唆偽證、拼湊事証.........
民主先進國家如何處罰受刑人?如何對待罪證確鑿的卸任總統?
台灣監獄美其名為「矯正所」,是用什麼方式矯正人格?
有意或無心造成罪不致死的受刑人死亡,是否也該處罰?任意以其擁有的司法權力入人於罪該當何罪?我不認為被羞辱、剝奪尊嚴會使人格更趨美好。KMT掌權下,台灣人的人權觀真是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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