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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與其他案子的比較
新聞報導 -
作者 陳致中   
2013-06-06

今天跟幾位律師聊到扁案與其他案子的比較:

先講第一點,特別費,必須與馬英九比較,馬的特別費當時被起訴只有領據(非發票)部分,也就是媒體報導的匯給周美青生活費、匯到美國讓女兒刷卡等,法院判無罪的理由正是用"領據視同原始憑證、一旦領出即視同花光了、至於花到那裡不追究"以及"公私款混同的大水庫理論",如果照這個標準,國務機要費為什麼不能適用?

再者,馬的特別費還有另一半的他人發票部分,也就是大家熟知的女性內衣發票等,當年未起訴,仍繼續調查,直到2011.05.03首長特別費除罪化,馬案也一併除罪了。

結果國務機要費到現在第二波超級擴大除罪化,連那些"不是特別費"的助理費、業務費(阿標就是這種)、出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費等都除光了,但民國38年就開始,全台灣最早的特別費 - 國務費仍被針對性排除!

歷史共業,同一套標準,不要差別待遇,馬無罪,扁也是無罪!

再談第二點,政治獻金、選舉結餘款匯海外帳戶,必須跟宋楚瑜比較:

根據監察院對宋楚瑜興票案的調查報告,認定老宋當年參選省長事實上一共結餘政治獻金6.2億新台幣(有申報不實問題、頂多是行政罰),其中3.8億透過3、40個親友部屬人頭匯到美國帳戶,雖然如此,監察院認為這些金錢屬於宋楚瑜的合法財產,要匯到那裡,或許有道德評價問題,但終究不是貪污違法的問題。

宋楚瑜選省長,可以有選舉結餘款,阿扁總統選市長2次、總統2次,難道不可以有選舉結餘款,我聽過有些人到今天為止還是持一個論調:阿扁總統的海外帳戶就是貪污、就是洗錢,那請問你要不要一起指控宋楚瑜?

source: 陳致中facebook
照片:大地(2004.03.14 中部地區-挺扁誓師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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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13-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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