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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黃帝穎律師-從扁案看台灣的司法問題
新聞報導 -
作者 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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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從學術研究或國際人權個案的角度來看,都是觀察的重要案例指標。陳總統當過台灣民選的國家總統,而遭受到不好的司法對待。這代表每個人民在面對司法問題時,就有可能遭受不公平的對待。這也是扁案是觀察指標的原因。

以幾個案例解釋:扁案或偵查審判民進黨黨員的幾個案件相較於偵辦國民黨差別很大,如林益世案件,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沒有實質影響力。林益世擔任中國國民黨黨鞭發文給中鋼與找經濟部部長關說,法院的解釋是:林益世沒有追蹤,所以沒有發揮實質影響力。這和陳總統的案件有什麼差別呢?在龍潭案中,總統的法定職權事項僅國防和外交,但法官認為:吳淑珍夫人收取政治獻金進而影響陳總統決策,陳總統發揮實質影響力。林益世案已經關說和發文,法院確認為沒有實質影響力,而陳總統職權僅在國防外交且根本不知道政治獻金一事,法院卻認為有實質影響力,此為第一項差別。

在偵辦過程中,扁媽和三歲的阿扁孫子都被法院傳喚,原因是:有可能在喬事情時孫子在旁;林益世一案中其父林仙保從頭到尾都在旁邊,但特偵組始終沒有傳喚林仙保,原因是:林仙保重聽,所以儘管是犯罪現場重要證人,可以不用傳喚。最近卓伯仲的案例中,起訴卓伯仲的理由是貪汙,但卓伯仲並非公務人員,法院認為卓有實質影響力借事借端。一般而言貪汙罪僅限公務人員貪污或與公務員一起犯罪,才會用貪汙罪偵辦。而卓伯仲僅是卓伯源弟弟,必須仗卓伯仲之權勢才能貪汙,但起訴時竟以卓伯源不知情切割。此案對比扁案更是明顯:吳淑珍夫人非公務人員身分收取政治獻金而陳總統不知情,但法院卻咬定陳總統不可能不知情。同樣的標準對照偵辦國民黨和民進黨員時,差異立見。特偵組偵辦林益世案時沒有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其答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可對公務機關請求交付相關證物,所以不需要搜索;而同時卻有大批檢調跑到嘉義縣政府張花冠處大規模搜索。同樣是公務機關卻有兩套標準。檢調辦綠不辦藍非常明顯。

這幾天發生一個令人無法接受的大問題是吳伯雄跑到中國和習近平表態支持的是「一中原則」。根據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內容:世界上僅有一個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主張一中原則的下場是:國際上會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只要在國際上跟中國唱和一中原則,就會造成如此效果。誠如呂副總統主張在1996年台灣透過民主投票方式選舉總統,便已經是一個獨立國家,此在學理上稱「民主正當性的展現」-民主正當性的範圍就是主權範圍。在此思維下,無論是1996年選舉總統乃至之後選舉和修憲,台灣已然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雖說名叫中華民國令我們不滿意,但絕不可以未經台灣人的同意就跑到中國表態共識「一中原則」。

台灣若承認一中原則表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在民主學理上稱之若非「主權讓渡」之下,不可以將我們的主權讓給他國。吳伯雄此次中國行不僅違憲也違法,違憲部分是: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國民主權原則,有關國家主權的問題需人民決定,總統或立委均無權力替人民做決定與表示,其中需透過公投來決定。而公投的有效性是另一個問題:公投結果不可牴觸憲法民主自由基本價值(大法官釋字499號)。如德國在1930年代納粹的崛起是德國人透過民主的方式讓希特勒拿到政權,希特勒任總理後發動戰爭和屠殺,毀壞民主秩序。台灣人應思考防衛性民主的精神:民主的結果不容許消滅民主。任何的公投和民主程序最後的結果都不可以消滅民主。在防衛性民主的思考下可宣告違憲,直接終結選舉結果。目前中國是獨裁國家,若台灣與中國統一,在民主憲法下實屬違憲。就算台灣人民公投結果是和中國統一仍屬違憲。

一中原則對台灣的危害再此次與菲律賓的事件中即可看出。當台灣和菲律賓交涉國家道歉與賠償時,菲律賓的答覆是根據一中原則,台灣不是國家,所以台灣無道歉和賠償,這就是具體一中原則對台灣的危害。另一案例為賽德克巴萊此部電影在國際影展中被列為「中國台灣」參展,也是基於一中原則。WHO內部文件將台灣列為中國的一省也是一顯著案例。無論是吳伯雄所講的一中原則或馬英九主張的一國兩區,都將侵犯台灣的基本人權、價值和主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明文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違反者,依同法第七十九條之三規定,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吳伯雄未經過台灣人民合法授權便與習近平講一中原則,顯然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人民應該要求檢察官法辦吳伯雄。

台灣民主危機的問題是台灣權力分立的制衡失衡。在2008年後,中國國民黨不僅拿到總統大位,更囊括國會3/4的席次,而司法更是沒有經過轉型正義。以德國聯議制為例,民意支持有多少,在立法機關的席次就應當有多少。2008年民進黨有四成選票但在國會中只有1/4席次,國會無法代議人民的聲音。這是制度上違反民主原理非常嚴重的事情。在權力無法制衡下,陳總統的處境才會如此悽慘,如審理過程中半途換法官,不當羈押等。民進黨執政時對國民黨不當黨產沒有處理也是影響台灣民主的原因之一。不當黨產沒有解決,台灣的民主永遠畸形。

2008年後也發生許多影響侵犯人權的事件:如第一次陳雲林來台,台灣像是進入戒嚴時期,管制區無限放大、中華民國國旗被警察折斷(刑法有規定侮辱國旗罪)與上揚唱片行事件等。

而台大研究生江一德事件則是另外一例。在陳雲林來台時,台大研究生江一德於晶華酒店附近關切抗議卻被鎮暴警察打到頭破血流,經調查審理後法官判賠。此證明當時國家違法,若人民在權利遭受侵犯而不主張自己權利時,國家暴力會繼續侵犯人民。

中國的力量崛起後,對於台灣民主與人權會有相對弱化的效果,如ECFA。民進黨與台聯黨當時均提案ECFA必須公投,公投法亦規定:重大政策的複決亦是公投事項。而行政院的解釋是ECFA並非重大政策來迴避公投。

一中原則侵犯台灣的司法主權和司法人權,選擇性的執法讓台灣變成「人治」的開始。中國開始把人治的習慣影響台灣,台灣辦案上慢慢選擇性執法。台灣民主法治的成果就在此過程中被馬英九犧牲掉。

從扁案可以知道台灣司法環境的糟糕,但司法也是目前可以制衡馬英九最有可能的方式。人民的權利受到任何的影響,都應該透過司法讓這些藉國家公權力施暴的人得到一點教訓。雖然扁案暫時無解,但人民必須要有法律意識,透過法律程序,讓國家暴力在施暴時能有所顧忌。

雖然馬英九目前因其總統身分有刑事豁免權,在財產申報、貪汙與賄選罪上都有問題,若政黨輪替後一定要追究其責任。如馬英九用國務機要費充當私人捐款、申報財產不實和賄選罪,在其卸任後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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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 2013-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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