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體制外的十人「檢核小組」,主導這次教育部的課綱「微調」決策,執行馬英九的「中國化」指令,這十人除了有統派組織成員外,還有國民黨智庫人員。這種「政治凌駕專業」的教育課綱決策,公然違反行政程序法及教育基本法,因此地方政府與各級學校不需遵守「違法」的課綱決策。
事實上,課綱「微調」涉及人民受教權等重要憲法權利事項,決策過程應充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教育部的「黑箱」決策,除了牴觸行政程序法「公開原則」外,執行馬意的「檢核小組」在組織法上也欠缺法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二條至十九條「管轄」規定,「檢核小組」並不具提案或執行課綱政策等公權力的權限與資格,故其所為的課綱「微調」根本不具合法性。
再者,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規定,「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同法第六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但執行馬意的「檢核小組」將高中教育課綱「中國化」,內容對獨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隻字未提,這在教育目的上,顯無助於培養人民民主素養、法治觀念。更嚴重的是,這個停留在上個世紀思維的「大中國」課綱,牴觸「培養具有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的教育基本法義務,這麼荒謬的政治決策,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的「中立原則」。
此外,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明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教育部採取之方法(課綱的中國化微調),顯無助於教育目的(培養人民民主素養、法治觀念與成為現代化國民)之達成,教育部行政行為當然違法。基此,人民、地方政府與各級教育機構、學校,對於組織、程序與實體都違法的課綱決策,依法「不需遵守」。
(作者黃帝穎 為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