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公文回覆:有關您來函申訴理由,本府業已針對當日停車管理員所開立之停車繳費通知單進行查證,經查管理員於繳費通知單及存根聯上註明「未貼任何證」,因確有瑕疵,本府業已責令委外廠商自行負擔作業疏忽之停車費140元,並加強責令委外廠商作業,督導稽核管理員教育
千錯萬錯,絕不是市政府的錯 (2008/11/13更新)
請注意看第六點,倘日後有類似誤開單情形,台端可將誤開之停車繳費通知單....辦理相關銷單作業...
如此說來,不是有自相矛盾之處?
10/23(四)1-3PM 於228網路電台「自由論壇」節目call out
請教台中市政府交通處承辦員蕭惠玲小姐(04-22258160*226)、鐘小姐
而溫處長(04-22291710)辦公室,則推說處長不在,無法接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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