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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2自由時報
二十名大學生要向陳雲林傳達訴求,遭到約四十名不明人士圍堵阻擋,發生衝突,造成一名學生受傷。信義警分局長王嘉衡指出,學生行經管制區域,而且不願出示身分證件,乃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對其查驗身分及採取必要措施,並希望學生尊重警方的執法權力云云。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分別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五條所明定。此兩條因規定於第一章總則,故第二章以下包括第六、七條之職權行使,均有其適用。
這群疑似警察的不明人士,如果僅說自己是警察,未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證明自己的警察身分,基本要件不備,縱然依第六、七條行使警察職權,也不具警察行使職權之正當性及合法性,這群學生依法均可拒絕這群不明人士盤查身分。
然而,當學生質疑這群不明人士身分時,這群人仍未表明是否具有警察身分,逕以暴力蠻橫衝撞學生,已違反第四條規定於先;於一名學生頭部及手部挫傷時,亦未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違反第五條規定於次;學生化整為零過馬路,乃憲法對人民遷徙自由基本權利,不明人士以「圈圍」方式阻擋,更屬對學生憲法基本權行使之妨礙。
雖警方辯稱該地區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之管制區,然該管制區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二項必要性原則?有無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有無依行政程序對外公告?並以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在在令人質疑!
退萬步言,縱有公告或周知,然不明人士未表明警察身分已缺乏行使職權之正當及適法性,已如前述,亦不得以該地區為管制區對學生查驗身分,遑論暴力相向,該受傷同學因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害該同學之健康權,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得提起國賠。
這群疑似便衣警察的不明人士將敵國來使敬為上賓,不惜對人民壓制基本人權之行使,國家暴力莫此為甚!
(作者余敏長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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