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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9自由時報
近來引起國人最為關心的兩個案件,一為小兵遭虐冤殺案,二為於食品中摻入有毒之塑化劑案。
於塑化劑案,新聞報導檢察官認為,如其有致人罹患癌症時,將以殺人罪嫌就其不法行為追訴。就此應可認知檢察官如非認為黑心商人有直接殺人故意者,即其係有間接殺人之故意。
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即為前揭所謂之直接故意。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則為前所稱之間接故意。
然就第一案而言,將軍及其底下之各級軍官,強加某種不存在之事實於小兵,如其不予以接受,則以各種不法方式威嚇刑求與利誘。按當時之陸海空軍刑法,小兵被判死刑為其唯一之可能。而將軍及其集團「明知」有此結果,仍不計其結果,「勉力」為之,並於其後獲得各種獎章、獎金等不同之獎勵,將軍甚至升官到部長。對比前一案,檢察官似可以間接殺人故意就本案加以調查。
(作者羅俊瑋 為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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