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9自由時報   十年? 特偵組大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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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9自由時報   

報載特偵組偵辦江國慶冤獄案,以逾追訴期十年,予以不起訴處分。按刑法第八十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江國慶案,軍方所觸犯的「罪」,到底是哪一個罪名?特偵組並未詳細調查研酌,逕以觸犯刑法強制罪,認定逾越十年追溯期,而處分不起訴,實在大有問題。

按軍方行使其軍事刑事司法權,所調查證據使用之方法與手段,表面上言是觸犯刑法強制罪,但其結果是造成江國慶被判決死刑,此一結果與非法強制江國慶認罪具有因果關係,是軍方辦案過程中應該可能會有的一種認識,就是即使冤枉江國慶而錯殺一條人命,也要將罪名推給江國慶;果真如此,就可能必須考慮以結果犯的殺人罪來看待,因為借刀殺人者,仍以殺人罪論處。如果是這樣的邏輯,那麼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為三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為二十年。目前僅僅才過十五年,特偵組便急於以不起訴處分,將此案簽結,這種司法品質與結果,教人民怎能再相信司法?


(作者陳瑞基 為公務員,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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