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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9自由時報 十年? 特偵組大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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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9自由時報
報載特偵組偵辦江國慶冤獄案,以逾追訴期十年,予以不起訴處分。按刑法第八十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江國慶案,軍方所觸犯的「罪」,到底是哪一個罪名?特偵組並未詳細調查研酌,逕以觸犯刑法強制罪,認定逾越十年追溯期,而處分不起訴,實在大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