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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3自由時報
江國慶錯判冤殺案件,國家除追究始作俑者的刑事責任,讓不法取供導致冤獄者付出應有代價之外,對於江國慶失去一條寶貴生命也應給予優厚的賠償或補償。依現行《冤獄賠償法》,其金額當在新台幣一千萬元至三千萬元之間,最後雖由全民埋單,但國庫負擔支付之後,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該案承辦軍事檢察官及審判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冤獄賠償者,政府在二年之內可以對他們求償。這項法定追償義務,過去政府權責單位都自動放棄或放水,坐令國庫失血,讓百姓代人受過,監察院似應有所作為。
其實,台灣於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時代,自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七年之間,在軍法偵查審判機關配合當時國民政府高壓統治所做成的冤、假、錯案裁判,造成無辜生命的被摧殘,人身自由長期禁錮及沒收財產充公的罪孽,可以說是罄竹難書。所幸透過轉型正義的處理,依據一九九八年立法院通過施行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所設置補償基金會的審查確認,以迄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完成政治受難者補償事件審查有九五四九件,其中死刑裁判被確認無實據者有七九五件,連同被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者,國家總共補償一九三億五千四百多萬元,實在令人怵目驚心。特別是死刑以六十個基點核定,而一個基點以新台幣十萬元計算,等於一條人命只有六百萬元的價值,真的有如草芥。
可嘆的是,政府自一九八七年解嚴終結白色恐怖鎮壓後的軍法,在一九九六年江國慶被槍決之前,類似前國防部反情報隊的殘酷刑求手法,仍然繼續在發生;而已故柏楊先生感懷身世遭遇所稱:那悲傷的母親在長夜哭泣的聲音,猶且不絕如縷。
今後不管軍法或普通司法對剝奪生命權的裁判,實應從江國慶血案中記取教訓,否則政府前此所投注的民脂民膏雖燃燒殆盡,四十年白色恐怖荼毒下犧牲的英魂將無法永久安息,而廢死的倡議者也將振振有詞而再甚囂塵上矣!
(作者蘇友辰 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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