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0616自由時報
法官法雖三讀通過,但都是法官、律師提出,不見人民聲音,「這不是人民要的法官法」,距離符合民意的法官評鑑制度,還有長路要走。
法官法條文內容及審查過程充滿政治妥協的痕跡。司法院口口聲聲「司法為人民而存在」,仍處處可見官方本位主義。新法雖設置法官評鑑制度,但直接面對法官的人民,才是最能了解法官是否怠惰、濫權、言行不檢的人,卻不能直接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個案,僅能透過書面,請求法院、檢察署及律師公會等機關、團體代行,增加「官官相護」的機會。人民及律師以外法律與人權團體都不是「人民」嗎?
事實上個案評鑑想要成案也是困難重重。除了要有事實足認法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可交付個案評鑑,條件嚴苛;其他可交付評鑑的情形,也幾乎均限於「情節重大」,更賦予官方極大裁量空間。如此層層受限,能交付個案評鑑者有幾件?
法官法設置非常設性的「法官職務法庭」區區五位法官,難道會比現在均為簡任十四職等最高位階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高明嗎?況且這五位法官還可能是地院資淺法官審理資深法官之情況,並對至少須九位監委提出之彈劾案,似又矮化監察院。法官職務法庭庭長又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兼任,誠不知法官法設置非常設性的「法官職務法庭」到底好在哪裡?現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問題出在哪裡?區區五位法官「官官相護」容易?還是十五位委員容易?只要問幼稚園兒童答案就很明顯。
法官法淪為恐龍法官法!馬英九總統竟表示,「更貼近人民合理的期待,增加民眾對司法的信心,是司法改革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然而這種悖逆民意的司法改革,不會增加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反而是司法改革史上司法體系自我閹割的里程碑!
(作者張學海 為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