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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1自由時報
法律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和「兩岸和平協議」皆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重大政策」的規定,依法都可以公投,但ECFA公投案已遭公審會四度駁回,馬總統若真心誠意要將「兩岸和平協議」交付公投,就要先提案修正公投法,廢除公審會。
過去兩年馬總統不斷宣示ECFA是政府「重大政策」,行政院及各政府機關官方網站亦有指明,人民對此重大政策要求公投複決,完全合法,但公審會卻恣意認定ECFA不是重大政策,人民莫可奈何。
依據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及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意見書,公審會對於人民提出的公投案,並不得凌駕直接民意、進行「實質審查」,但公審會四次「實質審查」人民的ECFA公投提案,恣意認定ECFA不是重大政策,以少數委員意志戕害四十三萬的直接民意,明顯違憲濫權。
如今馬總統宣示「兩岸和平協議」將交付人民公投,但從公審會四度駁回「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公投案的經驗可知,除非馬總統請立法院國民黨團提案修正公投法,在這會期優先廢除公審會,否則公投「兩岸和平協議」將是虛晃一招,公審會同樣會實質審查「兩岸和平協議」公投案,並認定非屬「重大政策」、恣意駁回,再次踐踏「直接民權」。
(作者黃帝穎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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