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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4自由時報
記者鄒景雯/特稿
國民黨發言人昨天又講話了,既然要講,就要講清楚,不要話只講一半。賴素如說:賴聲川是根據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指定廠商方案所執行的標案,這項採購,早在盛治仁擔任文建會主委前,於二○○九年就已經簽訂合約,因此無關馬吳的圖利。為什麼說這段發言只講了一半?因為不講話還好,愈講問題愈多,不但爭點未有釐清,更勾起了社會大眾更大的狐疑,要據以信賴似乎也更加遙遠了。
國民黨提醒大家不能不去注意的,有好幾點:首先,既然賴聲川得標是根據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該法規定得很詳實,得採限制性招標的前提,必須符合十六種情況,不知賴聲川是援引哪一項適用的?是「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嗎?還是「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者是「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抑或是「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小心喲,回答是哪一項,後面還會拖出一堆新問題。
其次,既然這個限制性招標不是盛治仁決定的,盛治仁只是負責執行,那麼表示對象與金額早是已知數,如果箇中有錯,馬、吳二人為什麼神經傳導遲緩到兩年後的今天才「嚇一跳」?為什麼不追究當初簽約的主事者,卻要批准盛治仁的辭呈要他負責?
第三,反之,倘若二○○九年一切合法,那麼是不是更沒有理由要盛治仁吞下這「社會觀感」的責難,讓他背上難以洗刷的污點?而馬吳這麼做,又算是哪門子的指揮道德?
第四,二○○九年馬英九已經宣布成立「百年基金會」,因此,與賴聲川簽約是在二○○九年,與馬吳是不是就肯定未涉圖利,這中間並沒有邏輯上的必然關係,國民黨做為一個執政黨,怎麼可以講話之前不先自我辯證一番?在選舉激戰時刻,這是在幫忙?還是比較像幫倒忙?
本案,鬧得藝文界群情激憤,不可開交,現在已經不只是感性的觀感問題,而且是理性的司法問題,金馬府院黨的皮應該繃緊一點,不要以為「講一半」就可以嚇唬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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