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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4自由時報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昨日經高等法院判定無罪定讞,可謂「欲脫之罪,何患無法」。
簡單的說,不具公職身分,可以免去刑責較重的「貪污」罪,只論詐欺及偽造文書即可。因此,一審只判詐欺二年,偽造文書就當成沒這回事。
再審,公職身分未被解除,因此謀財有理、詐欺不成立。偽造文書一樣沒這回事;當然,鬧得風風雨雨的雙重國籍這一個事實,就在「公職」與「不具公職」的法律認定上模糊了,進而歸咎於主管相關機關。這是典型的個人犯罪、制度為她脫罪。
因為主管機關沒有盡到查明審查的義務,更沒有及時撤銷或解除職務,所以所得就不是非法。
照高等法院的說法,台北市議會、立法院以及中選會都是「瀆職」,因此,監察院應該徹查才對!
馬政府執政下的司法果然與眾不同,所以審判當然也就不同凡響,理所當然就不會「符合社會的期待」了!
(作者郭川珍 為教師,嘉義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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