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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函】
立法委員王世勛國會辦公室函
受文者: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行文單位正本:教育部、衛生署、人事
       行政局
行文單位副本:私立中國醫藥學院
       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發文日期: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發文日期:北服文字第○一○號
附件:一件
主旨:為張成國先生身兼衛生署中醫藥
委員會主委及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董事二職,顯然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十六條與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雖經檢舉,然未見相關單位積極處理,對法律尊嚴傷害極大,因此敬請貴單位妥為處理,並期將辦理情形賜覆為荷。
說明:
一、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屬私立中國
醫藥學院校友會)陳情,指張成國先生身兼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主委及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董事二職,顯然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十六條與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二、此案經檢舉且遭教育部糾正,唯當
事人及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迄今置之不理,而衛生署亦未見處理,任令法律形同具文,相關單位實難辭督管不周之咎。
三、請貴單位依法處理,以維護法律尊
  嚴。
四、請將辦理情形賜覆為荷。
立法委員王世勛

【回 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
受文者:立法院王委員世勛國會辦公室
行文單位正本: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
行文單位副本:立法院王委員世勛國會
       辦公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
發文字號:八十八局力字第一五○四○
     五號
一、立法院王委員世勛國會辦公室民國
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北服文字第○一○號函,轉據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陳情,指行政院衛生署、貴署中醫藥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成國先生兼任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董事職務,顯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一案,諒同收悉。
二、本案事涉貴管權責,請 查照卓處
  逕復並副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回 函】
行政院衛生署函
受文者:立法委員王世勛國會辦公室
正本:立法委員王世勛國會辦公室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署人事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
發文字號:衛署人字第八八○四三○七
     二號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有關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指稱:
本署中醫藥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成國兼任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董事職務,顯然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十六條與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室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北
服文字第○一○號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八十八局力字第一五○四○五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銓敘部八十七年九月十五
日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七○六四三號函釋以:有關本署中醫藥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成國先生兼任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董事乙職,應視其對私立中國醫藥學院是否具有監督權,分別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十六條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或之三規定辦理(如附件)。
三、查大學法暨私立學校法第三條、第
四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及該教育事業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均為教育部,僅其中有關該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之「醫療業務」受本署監督。因此,本署對於私立中國醫藥學院所附設之醫院雖具有監督權,但對於學校本身並不具監督權。
四、復查本署組織法暨醫療法等相關法
令,均已明文規定本署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有關醫療機構之監督與管理,係由本署醫政處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本於權責辦理,中醫藥委員會對於全國各級醫療機構,不但法令上無權監督管理,而且事實上從未加以過問。
五、綜上所陳,本署中醫藥委員會主任
委員張成國兼任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董事乙職,於法似無不合。惟如仍認為張員不宜兼任該校董事職務,其解聘權應屬中國醫藥學院,並非本署權責。
六、復請查照。
署長 詹啟賢

【回 函】
銓敘部書函
受文者:行政院衛生署
行文單位副本:抄送法規司(二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捌拾柒年玖月拾伍日
發文字號: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七○六
     四三號
一、貴署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衛署人
字第八七○四六五四四號書函,為所屬中醫藥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成國先生兼任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董事一職,是否符合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六九五八六號函釋一案,敬悉。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復查私立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人員或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又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六九五八六號書函意旨,係就教育部所詢有關非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或對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得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或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兼任私立學校董事疑義所為之解釋。所詢有關 貴署中醫藥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成國先生兼任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董事疑義一節,依上開規定,應視其對私立中國醫藥學院是否具有監督權,分別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或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或第十四條之三規定辦理。
三、復請 查照。
銓敘部

【回 函】
教育部用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
台(八八)高(三)字第八八○七一三九○號
  世勛委員吾兄勛鑒:本(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北服文字第○一○號大函敬悉。依私立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或對私立學校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上述規定係指:除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人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外,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而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亦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且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私立學校法第十六條所定之「私立學校」似不僅指私立學校本身,其附屬機構亦包括在內。查中國醫藥學院董事會董事張成國先生現為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主任委員,基於該委員會之職掌對國內中醫藥之發展與學術交流等均有密切關係難謂對中國醫藥學院無監督之權責。本部業已函請中國醫藥學院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解聘張君之董事職務,另行選舉適任人選擔任董事,如該會未於本(八十八)年二月底前解聘張君之董事職務,將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八十八學年私立大學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有關行政運作之審查項目擬以○分計算。該會雖前曾函文本部,表示張君擬辭去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主任委員乙職,但本部至今遲未收到張君之離職證明。本部除擬依上述規定將中國醫藥學院八十八學年私立大學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有關行政運作之審查項目擬以○分計算外,於該會改選下屆董事報部時,如尚有選舉張君為董事之情事,將不予核備。
耑此 敬頌
勛綏
弟楊朝祥 敬復

【發 文】
行政院長蕭萬長道長鈞鑒:
  頃悉貴道長遭受到新黨立委於立法院向您做人身攻擊,並做出黑白是非不分的質詢,這種把台海兩岸的政治議題以兒戲方式搬上舞台的做法,本會深以為不可;大陸方面的對台喊話,恐嚇與外交孤立台灣,其高傲姿態有目共睹,偏偏台灣亦有如是之人,喜歡運用職權,刻意誤導議題,這是新台灣人的悲哀,誠如李總統登輝所言,台灣要能走出歷史悲情,邁向民主、自由的新世代,吾等贊同新台灣人主張,並以不自我矮化的方式,做兩岸對等談判;外交手段是一種藝術,說與做是兩碼子事,台灣處境已經有夠艱難,本會知道您往往會顧全大局而委曲求全,其用心良苦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們支持您。
  祝
身體健康
正氣常存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董事長 楊緒東 敬上
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三日
※註:附上 For Taiwan 兩冊與本會
   會刊、簡介,請指教。

【回 函】
行政院用牋
緒東董事長惠鑒:奉 交下八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致本院 蕭院長
大函暨附件均敬悉,承對院長在立法院答復立委質詢所持嚴正態度深表支持,良深欽遲,奉示敬表謝忱。並悉
貴基金會年來在
先生領導下,於照顧孤弱、教化民眾、促進族群和諧、建立文化人格方面,成就卓著,益為欽佩,仍祈繼續努力,是所企盼。耑復,順頌近祺
謝深山 敬啟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台八十八秘11943

【發 文】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函)
行文單位正本:財政部
行文單位副本: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灣大地字第○四六號
附件:二件
主旨:請追究逾放款主要銀行負責人。
說明:
一、本會曾於八十七年兩度行文要求相
  關單位主動注意銀行的放款弊端。
  (附件一、附件二)
二、由於各銀行放款主管受特權賄款的
  引誘,常有低值高估的現象。
三、有些逾放款案,隱含利益輸送的事
實,造成社會不良風氣的效益,形成民眾對銀行形象的不信任與不穩定性,對整體的金融秩序有極大的影響。
四、一般銀行為了打消呆帳比例,會在
帳面作手腳,或拖延收款日期,重新訂定約期的方式為之,凡之種種只求不必因為經營錯誤負責,對廣大的單純存款戶甚不公平。
五、請貴道長針對此事主持公道,以顯
  彰政府威信。
董事長 楊緒東

【回 函】
財政部書函
受文者: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行文單位副本:本部金融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捌拾捌年柒月貳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第八八七三三○二六號
主旨:關於 貴基金會函請追究逾放款
   主要銀行負責人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基金會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
  八八台灣大地字第○四六號函辦理
  。
二、金融機構逾期放款持續偏高原因,
除與經濟不景氣有關外,國內產業持續外移,企業面臨轉型衝擊或因投資不當,擴充過速,資金未能妥善運用,致負債過鉅,周轉失靈而倒閉情況增加,貸款無力繳息或清償而使逾期放款增加,惟我國金融機構放款品質與鄰近國家相較,仍相對為佳。
三、為督促金融機構提高授信品質,以
  維護金融安定,本部已採取下列相
  關措施:
      1.督促金融機構建立對集團企業授
   信歸戶制度,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本部為期金融機構加強風險管理,要求各金融機構應建立授信戶與其有關聯企業暨相關自然人之授信歸戶制度,辦理授信業務時,應注意綜合評估其放款資金用途及還款財源,並依行業別、集團別及擔保品別等訂定風險承擔限額,定期檢討修正,以促金融機構健全經營。
  2.協助金融機構加速呆帳轉銷
除要求金融機構要提足備抵呆帳及充實自有資本,以吸收不良債權所發生之風險外,為期金融機構加速轉銷呆帳,本部已多次協調司法院,協助加速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擔保品之處分,並研擬修正「公營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縮短不良債權轉銷程序,將現行先訴追完成再轉銷規定,轉變為凡實質上收回無望之授信,只要銀行董(理)事會決議通過,銀行即可先行決定轉銷,無須等訴追程序完成,以利金融機構加速轉銷呆帳,降低逾期放款比率,改善授信品質。
  3.加強監督管理及金融檢查
對逾期放款比率偏高之金融機構,除加強監督管理外,並協調請各金融檢查單位對金融機構徵信、授信審核及貸後管理等列為檢查重點項目。對金融檢查所發現之缺失,均依情節輕重依法採取不同程度之處分措施,如限期檢討改善、應予糾正、懲處失職人員等,以及早導正經營缺失,防微杜漸。對違反法令規令者,則依法採移送法辦、核處行政罰鍰等措施。對糾正未改善或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之金融機構,於申請增設分支機構或新種業務時,並視實際情況予以不准或酌減處分,必要時,亦酌予限制其部分業務,以促其健全業務經營。倘情節重大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情事者,本部亦可依法派員輔導、監管或接管。
財政部

【發 文】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函)
行文單位正本:李總統登輝先生
行文單位副本: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
       會之委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灣大地字第○五四號
附件:一件
主旨:強烈支持李總統發佈之三億美元
   外援科索夫之計劃。
說明:
一、自古明訓,國無外交者恆亡。
二、台灣能運用這種全世界注視的焦點
  ,宣達人道救濟的行動,是外交上
  的突破。
三、台灣不應該走第二次大戰前猶太人
的道路,因之造成被大肆屠殺的命運,此乃是猶太民族利己不利人,自富不富人的自閉民族性而有以致之。
四、自衛性的武力,花費無限,而國防
的整合,因應兩岸競爭,有其限制,以區區三億美元,做外交攻防的利器,何樂而不為?以F-16而言,每架造價十億台幣,亦只能購買十架左右的此種軍用飛機,對台灣能造就多少防護力量,令人存疑。
五、以三億美金能成就台灣的國際形象
,成為世界各國願意親近的焦點,是無形中增加台灣在國際的戰略地位,此乃真正務實外交的妙招。
六、台海危機之時,台灣的邦交國能協
防台灣嗎?可是國際的民主強權卻可以因為台灣的優良形象而鼎力支持,世界性的輿論,絕對比得上台灣向美國單方防護上的要求。
七、期望未來的外交,以突破國界的方
式,不論其是否有邦交,一概能適時用以做出慷慨援助的計劃。
八、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有錢的猶太
人就缺乏這種遠見,故知形象慳吝的國家或民族,保有許多財富,卻必須時時刻刻防患盜賊來襲,造成無可彌補的生命財產損失。
九、本會已寫信到歐美各國宣揚您的理
  念。(附件)
董事長 楊緒東

【附件】本會於 June 9,1999 致函對象為
 美國總統 Bill Clinton
 美國副總統 Al Gore
 美國國務卿 Madeleine Korbel
Albright
 美國參議院多數黨領袖 Trent Lott
 美國眾議院議長 Denny Hastert
 英國首相 Tony Blair
 德國總理 Gerhard Schroder
 法國總統 Jacques Chirac
 義大利總統 Oscar Luigi Scalsaro
 義大利總理 Massimo D崒lema
 聯合國秘書長 Kofi A. Annan
 北約秘書長 Javier Solana
 ※請參閱 For Taiwan III 220頁

【回 函】
總統府用牋
貴會六月九日致
總統函,業已收悉並轉呈。
  此致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 啟
中華民國捌捌年柒月捌日

【發 文】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函)
行文單位正本:司法院
行文單位副本:羅福助立法委員、伍澤
       元立法委員、司法委員
       會之委員、法制委員會
       之委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
     一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灣大地字第○六○號
主旨:支持伍澤元參加司法改革委員會。
說明:
一、百姓之不相信司法制度,日積月累
,已經認定〝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司法惡習。
二、人人有權反映自己的意見,不經司
法洗禮的人,自然無法體會司法的盲點。
三、伍澤元先生既然得到民意支持,上
得了立法院殿堂,自然有其資格參 加司改會。
四、請貴部訂定合乎參加司改會的條件
,學歷、經歷、或是來歷,一切透明化給全民來參予好嗎?
五、誰能決定誰才能參加〝司改會〞,
是偏向集體共議推薦或是高層之個別興趣?
六、司改會如果選的全是法官、檢察官
、律師之專業背景者,自然失去超然的公平性,為何不運用〝原告、主審、被告皆有參議資格〞的方式來解決司法不公平的癥結。 
七、未被舉發或判刑的人,皆是好人嗎
?而被舉發或已被判刑的人,皆是〝真壞人〞嗎?
八、司改會需要能講〝真話〞的人。
九、附件(請予參考)。
董事長 楊緒東

【回 函】
司法院函
受文者: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
發文字號:(八八)院台廳司一字第一五
     八五九號
主旨:貴會來函支持伍委員澤元參加全
   國司法改革委員會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八
  八)台灣大地第○六○號函。
二、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參加人員涵蓋審
、檢、辯、學及民間各界人士,與會人員名單須經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的確認始行確定。立法院推薦伍委員澤元部分,經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討論結果,一致認為伍委員有爭議性,應請立法院另行推薦適當人選,本院尊重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決議,依決議辦理。
三、貴會關心司法,併申謝忱。
院長 翁岳生

【發 文】
李總統登輝先生鈞鑒:
  近閱報知悉,有關國民黨中評會大老共推連宋配的議題,吾等老百姓覺得國民黨內部的包袱,還是有某些不必要的負擔,所謂黨意與民意結合,以黨主席的身份,即可統合一切雜音。
  事關民主台灣的全民選舉,訴之〝台灣人民的心聲〞是理所當然之事,所謂之八老或十老的建言或意見,似乎有些迂腐,與新台灣人的觀念格格不入。
  現在地方上的國民黨部,還是沿用老套來做事,喝酒、拉關係,佈署以為是的樁腳,對於地方基層老百姓的心聲不聞不問,這些普通老百姓,一人一票,可以用服務來爭取支持,卻不見國民黨的黨工落實佈建,錢應花在刀口上,現在的台灣百姓是欽佩李總統的,可是李總統很難得由黨工來傳達基層百姓的聲音,吾等皆以為只有〝權貴、地霸〞才能上達黨聲,這是民主台灣最負面的地方。何以百姓會被誤導而認為國民黨領導黑金政治的存在?這是有其原由:因為凡是選舉,國民黨黨工就特別活躍於各種〝飲酒、買樁、協商〞之中,而未見其對百姓的服務工作,或對一般黨員的關照與協助,凡事以〝利害關係〞做為衡量,當然別有用心的人,就可以得到特別關愛。黨的票倉,絕非在於有權有勢的董事長或財主的掌握中,對一般民眾的稍微用心,自然可以事半功倍,現在黨部各地的辦事處,處理民眾陳情的能力甚低,而民進黨、新黨的個人辦公室,接受民眾陳情解決問題的效率,就顯得快捷有效。
  我是老黨員,但幾乎與黨部脫節,到現在個人對李總統所說的新台灣人的主張與民主台灣的貢獻,十分推崇,台中市黨部大老,略知數人,可惜黨工的形象令人汗顏,愛之深,責之切,希望李總統包涵童言無忌,茲附上本會刊物 FOR TAIWAN 第二冊,請予指教。
後學 楊緒東敬上 88.7.7

【回 函】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
中華民國捌拾捌年柒月卅日 發文
八八組工一3008
緒東同志惠鑒:接中央委員會秘書處七月二十二日轉貴同志上主席
大函敬悉。函中提及基幹部工作方式及解決問題的效率等節,至為重要,已交相關單位處理。貴同志愛黨之熱忱令人感佩,特函申謝,並頌
黨祺
中央委員會組織工作會
副本送中央秘書處

【發 文】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函)
受文者:外交部胡志強部長
行文單位正本:外交部胡志強部長
行文單位副本: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
       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灣大地字第○六八號
附  件:二件
主旨:支持外交部所做的努力。
說明:
一、中共封殺台灣外交空間,以PAPUA
  NEW GUINEA為例,應是全民一
  致支持此類行動,勿落中共圈套。
二、有關建交後的金援,宜採透明化為
  之。
三、記者會中對該國官員的受辱事件,
  在國際有負面的影響,宜對該記者
  或相關人員做職前教育,並合宜處
  理該等事件的後遺症。(附件)
四、附上FOR TAIWAN II,請斧正。
董事長 楊緒東

【回 函】
立法院
緒東董事長吾兄大鑒:七月九日大函敬悉。吾 兄關心國事及支持政府在外交上的努力,令人十分感動。我國外交處境長久以來受到中共無時無刻的極力打壓,外交活動備感艱辛,相關人員所面臨的困境,亦非外人所能想像。因此對於外交人員不畏艱難,努力開拓我們在國際的生存發展空間,如能得到國人的支持與鼓勵,相信一定能給予他們精神上更多的激勵。外交是國家意志的延伸,但需要國人為其後盾,全力支持才能做得更好。我們參與國際社會,就是希望透過世人的支持與認同而成為地球村的積極成員,唯有如此與國際社會充分聯繫,也才能使兩岸關係相互尊重,達到雙贏的結果。我們期望有更多的人能像吾兄如此關懷國家前途及外交工作的拓展,也對您的支持再度表示感佩。
耑此復謝,敬請
台安
弟饒穎奇 敬上 
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回 函】
受文者: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行文單位正本: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
       基金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
     七日
發文字號:外(88)新三字8801912056號
主旨:關於 貴會來函支持本部推展外
   交工作所作之努力事,復請鑒察。
說明:
一、貴會本(八十八)年七月九日(88)台
  灣大地字第068號致本部胡部長函
  暨附件敬悉。
二、貴會楊董事長緒東撰寫一百餘封英
  文信函予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之重
  要領導人,愷述兩岸互不隸屬之現
  況,揭露中共在國際社會排擠打壓
  我外交空間之事實,愛國之情,至
  表感佩。所提有關我與巴紐之建交
  應獲全民支持事,本部已積極尋求
  全民共同合作,並整合民間資源,
  發揮全民外交,以期有效鞏固中巴
  雙方邦誼。
三、關於我援外作業宜採透明化乙節,
查本部外交預算均經立法院監督並審核通過。另政府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立法成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負責評估、規劃並追蹤各項援外活動之辦理情形,不僅充分彰顯我援外之成效,亦已使援外作業更加透明化。
四、關於巴紐外長在華舉行記者會時某
  報社記者言行引起非議乙事,本部
  業即以電話連繫該媒體相關主管,
  告知輿論不滿之反應,並獲該媒體
  告稱爾後將避免類此事件再度發生。
部長 胡志強

【發 文】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函)
行文單位正本:總統李登輝先生
       行政院長蕭萬長先生
       外交部長胡志強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灣大地字第○七一號
附  件:四件
主旨:支持李總統為台灣前途所宣告的
   兩國論。
說明:
一、遲早須表白的,必須於李總統任內
  明示出來。
二、試探中共反應,此時最佳。
三、適時反應民眾心中的不滿有其必然
  性,中共長期打壓台灣的外交空間
  ,的確造成台灣人民的積怨。
四、股市的振盪,只是心理反彈現象,
  不久的穩定可以期待,本會有信心
  。
五、台灣民眾受兩國論的考驗,可以更
  有韌性。
六、試探美、日對此宣示的反應亦是契
  機。
七、教育台灣民眾,爭取台灣的自主權
  與民主必須付出抗衡的代價。
八、本基金會不遺餘力,配合政府為台
  灣前途與政治地位設想,亦響應民
  間外交為國家付出些微力量,乃冀
  期各位道長,再接再勵。
九、附件為近日因應STATE-TO-STATE
  的宣告,對美方與各國元首的行函
  ,請予指教。
董事長 楊緒東

【附件】本會於 July 12,1999 致函對象為
 澳洲總理 John Howard
 美國國務卿 Madeleine Korbel
Albright
 美國參議院多數黨領袖 Trent Lott
 美國眾議院議長 Denny Hastert
 北約秘書長 Javier Solana
 ※請參閱 For Taiwan III 247 頁

【附件】本會於 July 12,1999 致函對象為
 美國總統 Bill Clinton
 美國參議院多數黨領袖 Trent Lott
 美國眾議院議長 Denny Hastert
 澳洲總理 John Howard
 英國首相 Tony Blair
 法國總統 Jacques Chirac
 德國總理 Gerhard Schroder
 義大利總理 Massimo D崒lema
 ※請參閱 For Taiwan III 257 頁

【附件】本會於 July 16,1999 致函對象為
 美國國務卿 Madeleine Korbel
Albright
 美國參議院多數黨領袖 Trent Lott
 美國眾議院議長 Denny Hastert
 ※請參閱 For Taiwan III 260 頁

【附件】本會於 July 16, 1999 致函對象為
 美國總統 Bill Clinton
 美國副總統 Al Gore
 美國參議院多數黨領袖 Trent Lott
 美國眾議院議長 Denny Hastert
 ※請參閱 For Taiwan III 263頁

【回 函】
總統府用牋
貴會七月十八日致 總統函及附件,業已收悉轉呈。特此函復
此致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
中華民國捌捌年捌月貳日

【回 函】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書函
受文者: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行文單位正本: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
       基金會
行文單位副本:行政院秘書處(兼復台
       八十八秘字第二九三六
       八號)(無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
發文字號:(八十八)陸企字第八八一一
     九三四號
附件:如文
一、貴會七月十八日致 蕭院長大函敬
  悉。
二、李總統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是基於一九四九年以來政治與法
  律現實,並考量我方過去善意地以
  「兩個政治實體」做為處理兩岸關
  係的基礎,並未獲中共之善意回應
  ,反而擴大及延伸其所謂的「一個
  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在
  國際上打壓我國,推銷其「一國兩
  制」,企圖併吞我為其地方政府等
  種種作為,無法使兩岸在對等、尊
  重的基礎上交往,故重新為兩岸關
  係定位,希望在現實基礎上開展兩
  岸關係。
三、我們希望國內民眾和團體能利用各
  種機會讓國際間了解我們的心聲。
  檢送本會所撰「對等、和平與雙贏
  ─中華民國對『特殊國與國關係』
  的立場」說明書乙份,請 卓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對等、和平與雙贏─中華民國對「特殊國與國關係」的立場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一、以對等地位開創跨世紀的兩岸關係  
  李總統本年七月九日在接受「德國之聲」專訪時,就「北京視台灣為叛離的一省」提問時表示,兩岸關係的定位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李總統對兩岸定位的這項陳述是基於維護國家利益與尊嚴的前提,從政治、歷史與法律的觀點,對既存事實作明確的說明,既未扭曲事實,也未誇大渲染,更沒有排除未來兩岸統一為民主新中國的目標。這項務實、前瞻並且充分反映中華民國在台灣二千二百萬人民心聲的主張,是為了奠定兩岸對等的基礎,以提昇對話的層次,進而建立民主和平的兩岸交往機制,開創跨世紀的兩岸關係。
二、反對中共霸權式的「一個中國原則」
  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立國以來,一直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目前統治地區雖只限於台、澎、金、馬,但仍是全世界第十九大經濟體及第十五大貿易國,這是事實。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五十年來,兩岸隔海分治、互不隸屬,一個分治的中國及兩岸間的特殊關係至今未變,這也是事實。一九九一年我們主動展現善意,放棄以武力統一中國,承認中共在大陸之治權,並以交流、對話的和平方式取代過去的軍事對峙。但是中共不但沒有善意回應,反以其霸權的「一個中國原則」,視我為其地方政府,不僅在兩岸交流中矮化我方,並將「一個中國原則」作為兩岸所有協商議題的前提,欲迫我逐步滑向「一國兩制」的安排。同時中共還極力封殺我國際生存空間,使國際社會長久以來習於中共的說法,而逐漸忽視兩岸分治對等之既存事實。正因這一事實長期遭受中共片面的扭曲及國際社會的忽視,所以當李總統明確陳述此一簡單事實時,反引起各界之高度關注,而忽略了問題真正之根源為中共的霸權式的「一個中國原則」。
三、政治談判慎於始
  各國多年來與中共談判的經驗顯示,中共在談判初始一定堅持設定對己有利的「原則」。此一「原則」一旦設定,結論就大致不出其掌握。自一九九五年中共片面中斷兩岸的制度化協商以後,北京即置攸關兩岸人民權益至鉅的實質問題於不顧,一味要求與我進行政治談判,並對兩岸政治談判預設「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及「一國兩制」的結論,視我為地方政府,否定中華民國之存在。我們並不畏懼談判,但絕不在不平等,及對方已預設結論之霸權壓力下談判。倘我在此情勢下與中共進行政治談判,而仍自居為模糊的「政治實體」,就會自始陷於不利地位。所以,我們有必要在談判前對兩岸關係明確定位,跳出「政治實體」對「主權國家」的格局,才能與對方展開有意義的對話,並維護國家及人民之尊嚴與利益。也只有基於平等地位的協商,才能獲得人民的支持。
四、兩岸應該回到「一個中國,各自表
  述」的共識
  兩岸對「一個中國」的認知一直有歧異。所以海基會與海協會於成立後的第一年會談就圍繞在「一個中國」的爭議。經過多回合談判,兩岸終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達成「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亦即雙方自此就「一個中國」可以各說各話。這原本是使雙方能擱置歧見,繼續推動兩岸關係之理想方式。然而近年大陸方面卻片面拋棄該共識,時而反對該項共識適用於國際關係,時而表示在兩岸間僅適用於事務性商談,不適用於政治談判,時而甚至否認於一九九二年曾達成該項共識,近年甚至反對我方亦有表述權利。在一九九二年各自表述的共識架構下,我方始終認為「一個中國」指的不是現在,而是未來。兩岸目前並未統一,而是對等分治,同時存在,因此在統一前可以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加以定位。而兩岸關係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具有相同之文化、歷史淵源及民族情感,雙方人民在社會、經貿等各層面交流密切,非其它分裂國家所能比擬。最重要的是雙方均有意願共同努力,平等協商,追求中國未來之統一。如果雙方都能珍視此種特殊關係,回到各自表述的共識,那麼透過平等協商,即可超越彼此的政治歧見,共同合作為兩岸關係開創新局面,進而更有利於未來之民主統一。
五、陳述現狀,不是改變現狀;追求和
  平,不是製造麻煩
  我們將兩岸關係依事實予以明確定位,目的在確立兩岸間的平等地位。我們也一再強調,各項相關政策不變,尤其是推動兩岸建設性對話、與良性交流的政策,追求兩岸「雙贏」的決心,及追求中國未來在民主、自由、均富下統一的既定政策沒有任何改變。政策未變,自不存在所謂修憲、修法、修改國統綱領的問題,更談不上是改變現狀或製造麻煩。我們希望相關各方能以理性客觀立場看待此事,我們也願與任何相關各方加強溝通,傳達我方整體理念,共同維護台海及亞太地區之和平與安定。
六、竭誠歡迎汪道涵先生來訪
  汪道涵先生年內來台訪問,是去年十月「辜汪會晤」時的共識,我方也正式提出邀請。近半年來,海基、海協兩會對此一具重大意義的活動,已進行正式的磋商與準備。我們重申誠摯歡迎汪先生今年秋天來訪。我們了解中共方面一直希望藉汪道涵先生訪台之行,與我就重要政治議題進行對話。此時我為迎接會談而對兩岸關係明確定位後,雙方可以對包括定位在內之各項問題進行深入討論。兩岸協商的過程中,雙方提出不同的立場與看法,乃是求同存異過程中的必要階段。既然一方可以表達其立場,當然也要接納他方表達立場。事實上正因歧見存在,才更需要協商。透過協商,歧見將可獲得溝通甚或解決之機會,倘因有不同意見而拒絕協商,必定造成兩岸關係的倒退,相信這並非雙方人民及國際社會所樂見。我們認為透過辜汪台北對話,可使雙方進一步了解彼此的全盤理念,消彌誤解。這對降低兩岸緊張情勢,進一步探討開創兩岸關係的明確方向,必有助益,也可為區域和平與穩定作出貢獻。
七、對等和平共造「雙贏」
  台海的穩定直接影響亞太地區之和平與繁榮,故維持台海和平應該是兩岸與國際社會的共同願望。我們現在依客觀存在的政治與法律事實明確定位兩岸關係,將可使兩岸重新開啟良性互動的新頁。兩岸關係正常化後,雙方更可透過建設性對話、制度化協商,以及有秩序的交流,逐步發展出和平穩定的長期關係架構,共同追求未來民主統一的新中國。這不僅是兩岸的雙贏,台海及鄰近區域亦將同蒙其利,符合兩岸及整個亞太地區的長遠利益。我們呼籲中共能面對現實,理解我方推展兩岸關係的苦心,以務實開放的心態,與我們共同努力,為廿一世紀兩岸良性互動開創新局。

【附件】
PARITY,PEACE,AND WIN-WIN:
The Republic of China掇 Position on the
〝Special State-to-State Relationship〞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Executive Yuan
Republic of China
August 1,1999
 ※請參閱 For Taiwan IV 33 頁

【發 函】
收文者:李總統登輝、副總統連戰、行
    政院院長蕭萬長、立法委員徐
    中雄、省長宋楚瑜、陳水扁、
    許信良、台中市長張溫鷹。
  有關政府取締未合法養護機構事宜,致造成本會大地養護機構老人與殘障兒童的家庭危機。
一、本機構響應內政部設立社區養護機
構,設立之初得省政府認可,一切合乎養護要求,只差台中市單行法規住(一)不得設立的規定。
二、本機構以服務弱老為目的,以隨緣
捐獻代替高額收費,故凡合乎規定進住,人人可以放心受養。
三、現階段尚無任何機構願意以同樣條
件承接本機構老者與殘廢小孩,此事何單位能負責?
四、因老人個別情況與需要不同,家屬
擔心將老人轉到其他機構,是否能得到適切照護?萬一適應不良,叫家屬與老人情何以堪?
五、請貴道長主持公道,派員訪查以協
  助本會解決問題。
本會網址:http://taiwantt.org.tw
E-mail:taiwantt@ms35.hinet.net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寄件者:宋楚瑜<mail@ soong.org.tw>
收件者: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taiwantt@ms35.hinet.net>
日期:1999年8月4日 PM06:04
主旨:Re<有關政府取締未合法養護
   機構事宜>
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大鑒:
網傳貴會大地養護機構,因政府取締未合法養護機構,而致貴機構之老人與殘障兒童造成家庭問題,似宜儘速向主管機構申訴,宋楚瑜先生必將此社會問題列為參選總統重要改革政策之一,耑此敬復,尚請諒察。
   並祝
      時綏
宋楚瑜工作室
《此為宋楚瑜先生率先回應本會的函文,足見其誠。》

【回 函】
台中市政府函
行文單位正本: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
       基金會
行文單位副本:本府市長室、服務中心
       、社會局、工務局
受文者: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
發文字號:八八府社福字第一○九○二
     九號
附件:見說明三
主旨:貴會陳情申請附設大地養護機構
無法合法立案及有關個案處置不易問題;前者係因受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規定所限,且本府自八十六年迄今已多次函復在案,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未放寬管制規定前,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收托老人轉介至合法機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市長室八十八年七月廿七
  日受理市民申訴案件辦理。
二、貴會附設之養護機構,因基地編定
為第一種住宅區,與本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規定不符,故本府未便同意辦理。
三、檢附台中市已立案老人安療養機構
、本市護理之家及臺中市政府委託身心障礙教養機構合約機構名冊各乙份,請依規定轉介至合法立案之適當場所繼續收託照顧。
市長張溫鷹出國
副市長張景森代行

【發 文】
八八台灣大地字第○七五號函
李總統登輝先生鈞鑒:
中共對台文攻武嚇,一方面是特殊兩國論的昭告,另方面則是為了鞏固本身地位的穩固,故請總統能注意左列事項,權為參考。
一、利用台灣民主形態,製造謠言打擊
總統個人威信,其運用方式採用自家人廝殺的方式,並鼓動島內反對力量做人身攻擊。
二、偷渡或明渡之大陸人士於總統選舉
  時,製造社會不安。
三、加強保護相關總統眷屬的人身安全
  ,對總統候選人的保全亦請關注。
四、製造暗殺事件,嫁禍於國家單位。
  現國家定位已日趨成熟,台灣百姓因有所依循,請強調大陸的民主化才能產生一國一制(民主制度)的統一目標;現階段需要萬眾一心,推銷民主台灣主權獨立的事實,所謂〝One county, one system〞即是〝One China, one democratic system〞(附件一)。
  本會寫信傳佈海內外,以強調台灣不接受一國兩制的原因,在於大陸政治體制,會造成台灣參予未來統一的厄夢,尚請參考指正。
  另與澳洲政府的去回函,亦請參考。(附件二)
  祝
萬事如意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董事長 楊緒東 敬上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本會於 August 9,1999 致函對象為
 澳洲總理 John Howard
 美國總統 Bill Clinton
 美國副總統 Al Gore
 美國國務卿 Madeleine Korbel
Albright
 美國參議院多數黨領袖 Trent Lott
 美國眾議院議長 Denny Hastert
 ※請參閱 For Taiwan III 308頁

【附件】本會於 July 12,1999 致函對象為
 澳洲總理 John Howard
 ※請參閱 For Taiwan III 251 頁

【附件】本會於 July 12,1999 致函對象為
 澳洲總理 John Howard
 ※請參閱 For Taiwan III 247 頁
【附件】澳洲政府回函
 ※請參閱 For Taiwan III 272 頁

【回 函】
總統府用牋
華總公三字第8800192870號
緒東董事長惠鑒:八月十二日致
總統函及附件,業已收悉並轉呈。特此函復,順頌
時祺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
中華民國捌捌年玖月拾參日

【發 文】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函)
行文單位正本:行政院
行文單位副本:法務部、教育部、立法
       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灣大地字第○七六號
附件:一件
主旨:人民向政府陳情與申訴案件是否
   可以不理不睬?
說明:
一、相信政府有關單位接受人民請願、
訴求、申訴之文件必有一定流程,是否能予明示回覆程序?
二、為昭信台灣人民,對此類求覆文件
,是否可以不予理會,其不理會的原因為何?
三、是否政府各單位無法應付此量多之
  求覆信件?
四、本會與中國醫藥學院校友會依事實
陳述,向政府有關單位陳情與申訴的文件,久候不見下文,時間由一個月至半年不等,引起兩會(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與中國醫藥學院校友會總會)極大不滿,尚請行政院能代為解惑,以免打擊政府威信。
五、相關文號見於附件。
董事長 楊緒東

【回 函】
教育部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
發文字號:台八八高三字第88107258號
受文者: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發文單位副本:行政院電子信箱、中國
       醫藥學院、中國醫藥學
       院附設醫院、本部部長
       室、高教司第二科、第
       三科(以上均含附件)
主旨:貴會多次來函檢舉中國醫藥學院
董事會違法事宜等,經本部四月九日召開協調會,邀請該校校方、附設醫院及董事會代表三方進行協商,就附設醫院院長資格、校長遴選事宜、張成國董事兼職及彰化購地案達成各點決議,如後附件,請參考。
說明:復貴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
   台灣大地字第○七六號副本。
教育部

【附 件】
中國醫藥學院校務發展計畫協商會議
時間:八十八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
   分至十二時
地點:一樓簡報室
主席:黃司長碧端
紀錄:盛海音
出列席人員:如後附件
協商結果:
一、附設醫院院長資格:
 1.請學校儘速修正組織規程,組織規程與附設醫院院長實際聘用,力求一致,並完成規定程序經學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後報部審議。
 2.附設醫院之組織規程亦配合前項學校組織規程儘速修正。
 3.董事會所稱附設醫院院長之任命均……呈報教育部備案乙節,查董事會並未將本案報部,係屬董事會誤繕希查明更正;至於附設醫院院長之任命是否要報部備案,院長是否要有任期?及新舊校長交替時,附設醫院院長,是否須經新任校長重新任命?等各節建請於修正學校組織規程時併案考量。
二、校長遴選事宜:職業安全與衛生學
系與醫務管理學系已遴選出之代表可先行運作;校長遴選辦法應請相關單位依規定程序同時修正。
三、董事任職附設醫院:經附設醫院所
提補充說明應可證明五位董事確實於任職董事前,已有實際任職附設醫院行政或醫療工作,其分別支領薪資及顧問費係屬勞役所得,並無涉及不法。至於附設醫院會計財務每年均依法辦理財產變更登記,附設醫院之盈餘曾提撥一億元給學校。
四、張成國董事兼職:仍請張君儘速提
出辭去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主任委員之離職證明為憑。
五、彰化購地案:
 1.請學校再與董事會協商針對是否購置此校地案,慎重評估;
 2.學校及董事會因未備齊本案相關文件及說明,本部將另函請中國醫藥學院及董事會就本案「不動產預定買賣合約書」、「購置土地基本資料」、「學校與賣方協議書」、「訂金(支票及現金)支付過程」、「許書昇、周服利、張清標、張國梁及張守鎮四位地主之關係,張守鎮是否可代表其他地主權利」及「已付訂金二億元未依期收回之原因」等購置土地案相關疑點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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